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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福利院里 过的不好想出去,不想待
申请入住福利院的条件: 1、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人和优抚对象中的精神病患者; 2、孤儿、弃婴和因父母双方服刑(劳教)等原因送养的儿童; 3、16周岁以上孤残青少年和经治疗已康复的精神病患者。法律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四 (一)宁夏社会福利院负责收养全区城镇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以下简称“三无人员”)和优抚对象中的精神病患者;宁夏儿童福利院转入的16周岁以上的孤残青少年;救治生活无着流浪乞讨精神病患者、协助救治困难群体中的精神病患者。 (二)宁夏儿童福利院重点负责收养银川市所辖县(市、区)送养的符合收养条件的孤儿(弃婴);因父母双方服刑(劳教)等原因送养的儿童。 (三)地级市儿童福利院负责收养所辖县(市、区)孤儿(弃婴);因父母双方服刑(劳教)等原因送养的儿童。 (四)市、县(区)社会福利院、综合福利服务中心负责收养所在地城镇“三无”人员、16周岁以上孤残青少年和经治疗已康复的精神病患者。
就是我的购房合同是有交房日期的,但是在和合同上没有说超过交房日期多少日,算逾期交房,这个应该怎么办?
逾期交房是指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未交付房屋,这是目前最普遍的违约方式。
你好 ,私人房屋翻建时房门更改是违法吗?怎么解决 ?
房东私自改造房屋,可以找房管部门投诉、联系房屋监查大队,或者向当地法院起诉。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根据此规定,业主在物业范围内,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不得对房屋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个人租房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个人租房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房租租赁合同不要交印花税:无论是个人出租住房还是个人承租住房,对于双方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是免予征收印花税的,即房屋租赁合同不需要交印花税。法律依据:《关于促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建设和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的通知》 二、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 (一)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叔叔的房子怎么给侄子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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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漏水,打电话微信都不接
花费4600做防水还是漏水,打电话微信都不接
但首付是他在我的卡上支付的首付,会有影响吗?婚前买房,但首付是他在我的卡上支付的首付会有影响吗?
婚前买房,付首付,写我的名字,但首付是他在我的卡上支付的首付,如果以后离婚,会有影响吗?婚前买房,付首付,写我的名字,但首付是他在我的卡上支付的首付会有影响吗?
拆迁安置房办理房产证时能不能直接写女儿的名字?
拆迁安置房办理房产证时能不能直接写女儿的名字?需要什么手续和费用?
房子合同男朋友签了,房子是谁的?
租房我付钱,房子合同男朋友签了,房子是谁的?
我租了一套房子,签了一年的合同,房东不退押金
我租了一套房子,签了一年的合同,我先住了一年半,现在退房,房东不退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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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婆宅基地拆迁儿媳作为安置人能否获得房屋利益
共同财产;2、位于北京市海淀区×5号房屋的全部合同权益归原告所有,待该房屋具备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六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3、六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拆迁安置补偿款2742879.14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王某与赵某寒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长女赵某娟、次女赵某霞、小女赵某露及长子赵某君等四人,赵某君与原告张某于2008年4月15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2016年进行拆迁,被告王某、赵某君等均为被腾退人,其中被告赵某君与北京市海淀区拆迁人签订有《住宅腾退安置补偿协议书》,确认其为被腾退人,安置人口为被告赵某君及原告张某。现原、被告各方就析产事宜未能协商一致,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法院依法判如所请。被告辩称王某辩称,拆迁的院落是我和赵某寒的祖业产,与其他人没关系,原告不能分割。赵某君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拆迁院落是我父母的祖业产。赵某霞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拆迁院落是我父母的祖业产,与原告没有关系。法院查明王某与赵某寒系夫妻,二人共生育子女四人,分别为长女赵某娟、二女赵某霞、三女赵某露及儿子赵某君。赵某君与张某原系夫妻,二人于2008年4月15日登记结婚。2019年赵某君起诉张某离婚,本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已生效。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院(以下简称一号院)系赵某寒、王某夫妇的祖业产,院内房屋均系祖产及赵某寒夫妇所建,赵某君与张某结婚后该院未新建房屋。2016年进行棚户区改造,一号院在腾退范围,王某、赵某君、赵某娟、赵某露、赵某霞分别作为被腾退人(乙方)与拆迁人(丙方)签订《住宅腾退安置补偿协议书》。其中,王某所签《住宅腾退安置补偿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在海淀区一号合法有效宅基地面积215.6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104.8平方米,安置人口2人分别为王某、赵某寒,置换安置房1套即安置房×1号三居室(预测建筑面积128.56平方米),乙方补偿、补助及奖励费抵扣购房款后余款为4305312元。其中,赵某君所签《住宅腾退安置补偿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在海淀区一号合法有效宅基地面积64.86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64.86平方米,安置人口2人分别为赵某君、张某,置换安置房1套即安置房×5号二居室(预测建筑面积62.1平方米),乙方补偿、补助及奖励费抵扣购房款后余款为869415.4元。其中,赵某娟所签《住宅腾退安置补偿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在海淀区一号合法有效宅基地面积187.34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169.54平方米,安置人口1人为赵某娟,置换安置房1套即安置房×4号二居室(预测建筑面积62.1平方米),乙方补偿、补助及奖励费抵扣购房款后余款为5855162.6元。其中,赵某露所签《住宅腾退安置补偿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在海淀区一号合法有效宅基地面积115.15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61.4平方米,安置人口1人为赵某露,置换安置房1套即安置房×3号一居室(预测建筑面积62.1平方米),乙方补偿、补助及奖励费抵扣购房款后余款为2820940元。其中,赵某霞所签《住宅腾退安置补偿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在海淀区一号合法有效宅基地面积257.4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249.6平方米,安置人口1人为赵某霞,置换安置房1套即安置房×2号二居室(预测建筑面积62.1平方米),乙方补偿、补助及奖励费抵扣购房款后余款为8737324元。上述五份协议书所涉五套置换安置房均已交付,均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庭审中,经询问,张某与赵某君之间就安置房×5号二居室的实际分割无法协商一致。赵某君所签补偿协议书对应的补偿、补助及奖励费抵扣购房款后余款869415.4元于协议签订后打入赵某君账户,庭审中赵某君主张上述钱款在其与张某离婚前已经全部花费,没有剩余,其提交建设银行及交通银行信用卡消费明细、支付宝消费明细、租房合同、赵某君母亲王某的身体诊断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庭审中,王某、赵某君、赵某霞明确表示不要求对被告之间的财产份额予以析清。裁判结果一、安置房×5号二居室由张某、赵某君共同居住使用,二人各占50%的权利份额;二、安置房×1号三居室、安置房×4号二居室、安置房×2号二居室、安置房×3号一居室由王某、赵某寒、赵某娟、赵某霞、赵某露共同居住使用;三、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公民共有。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时可以请求分割。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赵某寒、赵某娟、赵某露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张某与赵某君原系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一号院被腾退,赵某君作为被腾退人签订腾退安置补偿协议书,张某与赵某君均认定为被安置人,故相应的安置房屋应作为共同财产,现双方已离婚,张某要求分割安置房屋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经询问张某与赵某君之间就安置房×5号二居室的实际分割无法协商一致,法院根据安置房屋实际情况酌情予以分割,因安置房现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法院仅就居住使用权予以处理。赵某君所签补偿协议书对应的补偿、补助及奖励费抵扣购房款后余款869415.4元于协议签订后打入赵某君账户,庭审中赵某君主张上述钱款在其与张某离婚前已经全部花费,没有剩余,其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此予以认可,张某要求六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拆迁安置补偿款2742879.14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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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离婚后将承租房变更为继母父亲去世后能否要回
年3月1日至实际腾退之日期间的使用费(按每月3000元计算);3、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事实与理由: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是原告工作单位分配的住房,原告系房屋的承租使用权人。1989年5月29日,原告与被告父亲齐某君结婚(双方均为再婚)。2007年4月4日,原告与齐某君办理离婚,房屋归原告居住使用。2008年初,齐某君以无房为由强行入住房屋,迫于齐某君的暴力威胁,原告不得已带女儿长期在外租房或暂时到娘家居住。2019年12月,齐某君因病死亡。2020年3月,原告得知被告在其父去世后将房屋占住,且不让原告入住。故诉至法院。被告辩称被告齐某良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这个房子原来是我父亲单位分给我父亲的。原告骗我父亲假离婚,协议把房子改成原告的名字,等拆迁的时候,我父亲再要一套房子。我父亲生前因为变更承租人多次找过单位。法院查明赵某文与齐某君原系夫妻,双方均系再婚。齐某良系齐某君与前妻所生之子。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下称涉案房屋)系在赵某文与齐某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分公房。赵某文提交住房证,载明承租人为赵某文,未载明承租日期。赵某文陈述该房屋自始系由其承租。齐某良不认可,主张房屋最初承租人为齐某君,后变更到赵某文名下。赵某文主张其与齐某君离婚时约定涉案房屋由其居住使用,并向本院提交了二人2007年4月4日签订并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该议书中关于共同财产分割载明:现二人住所—一号房屋,建筑面积87.19平方米,使用面积58.74平方米(小三居室)归女方赵某文使用。家具、电器等归男方齐某君所有。齐某良认可该离婚协议真实性,但主张父亲齐某君系被欺骗假离婚。赵某文陈述双方离婚后涉案房屋最初由赵某文居住,后由齐某君居住至齐某君2019年12月去世。另查,涉案房屋在齐某君去世后由齐某良占有使用。裁判结果一、被告齐某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腾退交付给原告赵某文。二、驳回原告赵某文的其他诉讼请求。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无权占有不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涉案房屋承租人系赵某文,且赵某文与齐某君在离婚时对房屋的使用进行了明确约定,由赵某文使用。齐某良占有该房屋于法无据,故对赵某文要求其腾退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房屋使用费一节,因该房屋在齐某君生前由齐某君实际居住,赵某文并未主张相关权利,双方对房屋的实际居住存有争议,故对赵某文要求齐某良支付占有使用费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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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将共有房屋抵押未经配偶同意有效吗
;2.各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某银行诉Z公司、李某君、赵某兰、李某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城法院)作出判决书,某银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基于二审生效判决,某银行申请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拟对李某君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抵押房产)予以处置,导致赵某兰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赵某兰认为,第一,赵某兰是前述抵押房产的合法共有权人,赵某兰与李某君于1998年3月2日登记结婚,抵押房产系2001年购买,产权登记时间为2011年,2016年8月8日二人经法院判决离婚。据此,抵押房产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赵某兰是合法的共有权人。此后,赵某兰于2016年10月25日就抵押房产进行了不动产异议登记,并就涉案房产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要求分割前述抵押房产。第二,依据李某君和赵某兰的离婚判决,婚生女李某露由赵某兰抚养,抵押房产是赵某兰和李某露的唯一住所,从保护人权、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出发,请求中止执行抵押房产。第三,根据朝阳法院就赵某兰诉李某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作出的判决书,确认抵押房产由赵某兰占有70%的所有权份额,由李某君占有30%的份额,该判决书已经于2020年5月12日生效,赵某兰就前述判决书向西城法院申请执行,请求依法中止执行抵押房屋70%的所有权份额。2020年7月1日,西城法院驳回了赵某兰的执行异议申请,故赵某兰提起本案诉讼。被告辩称某银行与D公司共同辩称,不同意赵某兰的诉讼请求。第一,债权人对于案涉抵押房产的抵押权是经过生效判决确认的,赵某兰与李某君的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债权人并未参与。第二,朝阳法院对于抵押房产所有权的确认不影响债权人享有的抵押权。第三,不认可赵某兰所述的抵押房产是其唯一住所。李某丽辩称,不同意赵某兰的诉讼请求。赵某兰全程参与公司的经营,掌管该公司的财务。之前民事判决书确认某银行对抵押房屋享有抵押权。赵某兰与李某君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抵押房屋分配份额,从时间顺序上看,该协议发生在抵押权设立后,从权利属性上看,二人的约定属于债权,抵押权属于物权。赵某兰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后,西城法院已经作出驳回其异议的裁定。法院查明一、2014年12月1日,某银行作为原告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案由在本院对Z公司、李某君、赵某兰、李某丽提起诉讼,诉讼请求是:“1.判令Z公司偿还某银行借款本金889384.74元、利息466738.83元(暂计算至2017年4月30日)及自2017年5月1日起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的相应利息(以银行系统结算为准);2.判令李某君、赵某兰、李某丽对Z公司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某银行对李某君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产行使抵押权;4.判令某银行对李某丽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行使抵押权;”本院判决:“一、被告Z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偿还借款本金889384.74元及相应利息和罚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二、被告李某君、被告李某丽对本判决第一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被告Z公司未按照本判决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有权对被告李某丽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某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某银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二中院作出民事判决书,认为某银行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案涉抵押房产的抵押权,判决主文是:“一、维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二、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第四项;三、如Z公司未按照本判决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李某君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其他诉讼请求。”二、2018年5月23日,赵某兰作为原告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案由在朝阳法院对李某君提起诉讼,要求对案涉抵押房屋进行分割。朝阳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事实查明部分载明以下主要内容:鉴于涉案房屋涉及某银行抵押权纠纷案件执行,之前民事判决书认定该房屋系赵某兰和李某君的夫妻共同财产,在赵某兰签字系伪造的情形下,仍判令某银行对涉案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故本案审理中,本院已经向赵某兰释明即使其诉讼请求得到支持,也无法变更涉案房屋不动产登记或阻断该案执行,赵某兰表示坚持其诉讼请求。朝阳法院认为,李某君在婚内承诺案涉房屋所有权归赵某兰所有,且与双方婚姻关系是否解除无关,该约定合法有效,应视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此后,李某君单方违背承诺,将涉案房屋抵押以获得贷款,又出租给他人占有使用,但均不影响赵某兰依约主张涉案房屋所有权;赵某兰仅主张70%的所有权份额比例,本院对此予以支持;但鉴于涉案房屋目前处于另案执行过程中,赵某兰无法变更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其在本院释明后,仍坚持诉讼请求,相应后果由赵某兰自行承担。据此,朝阳法院作出的前述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是:“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由原告赵某兰占有百分之七十的所有权份额,由被告李某君占有百分之三十的所有权份额。”该判决书于2020年4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三、北京市二中院作出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本院立案执行,并查封了李某君名下的抵押房产。赵某兰以案外人身份提出异议申请,请求中止对抵押房产的执行。理由是,抵押房产是李某君与赵某兰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君在未经赵某兰同意的情况下,伪造证件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损害了赵某兰的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赵某兰并不具有上述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优先于担保物权的权利......如赵某兰认为裁判依据中的抵押权裁判错误,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据此,本院驳回案外人赵某兰的异议申请。四、2020年8月31日,某银行与D公司订立《分户资产转让协议》,约定,某银行将包括本案涉及的债权在内的部分不良资产转让给D公司。裁判结果驳回赵某兰的诉讼请求。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北京市二中院就某银行是否享有抵押权的认定,亦综合考虑了赵某兰对抵押房屋具有共同所有权的情形,最终认定某银行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抵押权。某银行将案涉债权转让给D公司,D公司即成为案涉债权的债权人和抵押权人。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担保物权本身即是限制所有权人或处分权人对其财产的处分,是所有权上设定的负担,属于限制物权。虽然朝阳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确认赵某兰对抵押房屋占有70%的所有权份额,但是对于赵某兰所有权份额的认定并不能影响债权人实现其抵押权。本案中,赵某兰未提出其他证据证明,其具有足以对抗债权人担保物权的其他民事权益,其关于停止对案涉房屋70%份额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若赵某兰认为裁判依据中的抵押权裁判错误,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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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村村民之间宅基地房屋买卖遇到拆迁买受人可以主张安置补偿
卖通常受到严格限制,主要是因为宅基地不能在市场上自由买卖,只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因此,确认双方是否均为本村或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为交易合法性的前提。宅基地买卖双方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否则买卖合同无效。宅基地买卖合同生效后,应受法律保护。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在拆迁安置补偿中,应当尊重当事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宅基地流转行为。拆迁安置补偿应兼顾买卖双方利益,在本案中,法院认定双方均为本村村民,排除了宅基地不能流转的障碍,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双方的宅基地房屋买卖事实予以认可,并基于买卖关系向买方发放了相应的安置补偿费用。法院在判断合同合法性和有效性时,会考虑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及《证明》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认定为合法有效。【案情简述】原审法院认为:由于陆某辉已于2009年5月14日死亡,陆某民可就其与陆某辉之间的房屋买卖对作为陆某辉继承人的周某、陆某1、陆某2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陆某民为处分某某宅基地房屋,同一天与陆某辉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及《证明》,从双方的实际履行情况来看,当日双方按《房屋买卖协议》分别交付了房款、房屋及房产证给对方,应认定陆某民与陆某辉成立的是宅基地房屋买卖关系。《证明》的内容虽为赠与,但双方的实际真实意思和目的是以赠与的名义对房屋进行买卖,是双方买卖房屋的另一种形式。陆某辉自父辈起户口就登记广州市黄埔区原某村现某社区居委会辖内,其父亲及其均在村内分得宅基地建房自住,某社区居委会及某经联社亦已确认陆某民、陆某辉均是原本土村民,因此本院认定本案涉属本村村民之间的宅基地房屋买卖。陆某辉在2006年8月因政府污水处理系统工程选择了弃产补偿方式将其原宅基地房屋交予拆除后,其户内已无其他宅基地,其于2007年8月向陆某民购买某某宅基地房屋时,并未违反土地管理法有关“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基于广州市黄埔区某城中村改造工程,陆某辉妻子周某向某经联社提交了前述《房屋买卖协议》、《房屋权属证明》等资料并于2010年9月13日与某经联社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从某经联社确认周某作为某某宅基地房屋的被拆迁人可享有相应的回迁面积、临迁费等补偿待遇,在腾空交付该房屋后,已向其发放了材料损失补偿、房屋搬迁费、签约奖励、两年临迁费等安置补偿费用等可以看出,某经联社对陆某民与陆某辉就该宅基地房屋进行买卖的事实是知悉和认可的。综上所述,陆某民与陆某辉于2007年8月7日在家人见证下自愿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及《证明》均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鉴于双方同为广州市黄埔区原某村本土村民,排除了宅基地不能流转的障碍,土地所有权人某集体经济组织亦对双方的宅基地房屋买卖予以认可,而两份合同的内容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上述《房屋买卖协议》及《证明》应为合法有效。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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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敬坡律师
未签订劳动合同如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现。那么遇到这种情况,劳动者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一、在未签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下,哪些情形属于劳动者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呢?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二、在未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哪些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如果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产生违法解除、工伤、拖欠工资等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往往需要在进行劳动仲裁时一并主张双方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提供以下材料作为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法律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您的权益,我的责任。若您后续需要法律服务的话,可以联系吴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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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发包人未付清工程款,承包人能拒绝交付所建工程吗?
包人义务即为承包人权利,反之亦然)(1)发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2)承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工程建设并交付工程3.本咨询还涉及到留置权问题《民法典》T447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核心总结】1.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支付工程款,需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交付工程,依据合同约定主张自己应得工程款的权利即可,若扣留建设工程拒绝交付属严重违约行为,反而会把自己陷入不利境地。2.留置权的适用仅适用于动产,而建设工程属于不动产,并不适用,因此不能对建设工程进行留置3.承包人主张权利,可就该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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