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刑事辩护律师

安顺在线律师推荐更多律师
安顺律师-孙鹏律师
服务 4227人好评 33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刑事案件,征地拆迁
口碑良好
安顺律师-孙鹏律师
服务 4227人好评 33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刑事案件,征地拆迁
口碑良好
安顺律师-法律快车律师
服务 8000w人好评 19w
擅长:中国法律服务平台的先行者
优质解答律师
安顺刑事辩护咨询更多咨询
最新解答
最新问答
自愿放弃伤残鉴定有什么影响
如果有伤残放弃就得不到大额赔偿
孙鹏律师 孙鹏律师
人看过
请一个普定刑辨律师?
可以就近在当地咨询委托,根据相关规定,委托人委托律师作为刑事案件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是分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审判阶段,律师执业所属的律师事务所要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约定清楚是哪个阶段,收费数额及支付方式等;还要签署委托书,律师接受委托后,可以会见在押的嫌疑人,向办案单位了解案情。
我朋友打牌在安顺拘留了能保出来不
打架拘留能不能保释,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普通的轻伤害打架事件,被治安拘留的,没办法进行保释;如果是刑事拘留的,则满足条件的可以保释。保释,即取保候审,想要保释还需符合条件: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没有发生人员轻伤的轻微打架事件,将处15天内的治安拘留;如果导致人员轻伤或以上严重后果的,嫌疑人将被刑事拘留,如果被害人的伤情为轻伤的,且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争取保释;如果被害人的伤情达到重伤或者因此丧失了生命,而且不符保释条件,则不能保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我的案件强制执行没有效果,还有别的办法吗?
那只能是看看能不能提供对方财产线索或者对方转移隐匿财产的证据,这样就可以让执行局去调查核实并进行相应处置
有一个人被杀了,两脚就被我们这边的人拉开了,走法律程序,他会不会被判刑?
已经有人死亡,后果已经很严重,不论是否私了都会被判刑,只能委托律师从轻处理
孙鹏律师 孙鹏律师
人看过
取保候审期间被行政拘留处罚会影响原本的案件吗?
取保候审期间被行政拘留处罚会影响原本的案件吗
主动投案能否有助于刑罚的减轻?
主动投案能否有助于刑罚的减轻?
刚才嫖娼钱给人跑了,我该怎么办?我会受到什么惩罚?
刚才嫖娼钱给人跑了,我该怎么办?如果我报警,我会受到什么惩罚?
涉诈嫌疑人可以开无犯罪证明吗
涉诈嫌疑人可以开无犯罪证明吗
购买赃物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该如何处理?
购买赃物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该如何处理?
我国盗墓抓住是什么罪刑
我国盗墓抓住是什么罪刑
为您推荐安顺刑事辩护律师
安顺律师-孙鹏律师
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刑事案件,征地拆迁
安顺律师-孙鹏律师
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刑事案件,征地拆迁
安顺律师-孙鹏律师
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刑事案件,征地拆迁
安顺律师案例与文集
律师案例
律师文集
母亲去世后父亲再婚房屋拆迁继母能否分割房屋拆迁利益
分割北京市丰台区二号院拆迁利益449672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孙某奇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1年11月1日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孙某奇与前妻共生育子女四人,分别是儿子孙某刚、长女孙某玲、次女孙某彩和三女孙某霞。原告和被告孙某奇结婚时,原告赵某的女儿赵某丽、被告孙某奇的三女孙某霞和儿子孙某刚均未成年,与原告赵某、被告孙某奇共同生活在一起。马某和孙某刚是夫妻关系。2013年7月,原、被告共同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院落及房屋拆迁。根据相关规定和拆迁协议,原告属于被安置人口。被告己正式签署了拆迁补偿等相关协议,领取了拆迁安置等相关所有财产利益。另外,2000年,原告和被告孙某奇又在二号院新建了9间房,包括3间正房、东厢房4间和西厢房2间。该处院落也于2013年被拆迁,被告签署了拆迁补偿等相关协议,领取了拆迁补偿等相关所有财产利益。综上所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院落及院内房屋拆迁,原告属于被安置人,原告和被告孙某奇在二号院内房屋属于原告和被告孙某奇共有。原告多次要求分割自己的拆迁利益,被告均借口阻止,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伤害。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辩称被告孙某奇、孙某刚、马某、孙某霞、孙某玲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号院拆迁与原告没有关系,原告是空挂户,从未在一号院内居住过,不是实际使用人,二号院已拆迁,原告已经得到拆迁款6万元,此事已经就此解决。被告吴某鹏、吴某萍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的诉讼请求与我方无关。法院查明孙某奇与林某丹系夫妻,双方生育一子三女,儿子孙某刚,长女孙某玲、次女孙某彩、三女孙某霞。后,林某丹死亡。1991年11月1日,孙某奇与赵某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20年5月27日,经本院判决,孙某奇与赵某离婚。孙某彩与吴某鹏系夫妻,双方生育一女吴某萍。2017年12月28日,孙某彩因死亡注销户口。村委会出具《宅基地认定单》,载明:“一号被腾退人孙某刚,宅基地为1982年前审批,认定宅基地面积为354.64平方米,控制宅基地面积为267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354.64平方米。”2013年8月2日,C村委会(腾退人、甲方)与孙某刚(被腾退人、乙方)签订《C村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载明:“一、被腾退宅基地房屋乙方腾退的宅基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C村一号,经认定的宅基地面积354.64平方米,控制面积267平方米,宅基地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面积354.64平方米。二、认定人口经认定应被安置人口共伍人,分别为产权人:孙某刚,之妻:马某,之子:孙某,之父:孙某奇,之母:赵某。三、腾退宅基地补偿依据评估公司的评估结果,甲方给予乙方补偿款共计¥2312223元,五、腾退所得款上述各项补偿款、奖励费、补助费统称为腾退所得款。甲方应支付乙方的腾退所得款总计¥3070413元。六、安置房认购乙方安置用房购房指标共计销售建筑面积280平方米,乙方实际共计认购肆套安置房,总计建筑面积278.65平方米,乙方需向甲方预付购房款共计¥1141900元。……八、付款期限及方式1.本协议经审计部门审计通过且乙方完成腾退交房、并经双方签署《交房验收单》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在扣减乙方需支付的购房款后将本协议约定的腾退款项共计¥1928513元。首次支付60%计¥1157108元,余款计¥771405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一年后一次性付清余款及利息。”同日,孙某奇、孙某刚、赵某、马某签订《房产分配协议书》,约定:“2013年7月3日,本市丰台区一号拆迁,共得房产四套,即两个84平米,两个55平米。孙某刚已支付全部购买回迁房房款。经全体家庭成员协商一致通过,将其中一套55平米楼房产权归入孙某奇之妻赵某名下,赵某对这套楼房有绝对处置权。其余三套归入孙某奇之子孙某刚名下。孙某刚对这三套房有绝对处置权。孙某奇对另一套55平米房子有永久使用权,待孙某奇百年之后,由产权人孙某刚收回,别人不得居住。”。2018年11月17日,赵某与北京Z公司签订《C村回迁房项目购房协议》,赵某购买了回迁房,现该房屋由赵某居住使用。查,2013年9月18日,C村委会(腾退人、甲方)与孙某彩(被腾退人、乙方)签订《C村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编号A003号),约定:“一、被腾退宅基地房屋乙方腾退的宅基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C村二号,经认定的宅基地面积60平方米,控制面积60平方米,宅基地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面积114.35平方米。二、认定人口经认定应被安置人口共叁人,分别为产权人:孙某彩,之夫:吴某鹏,之女:吴某萍。三、腾退宅基地补偿依据评估公司的评估结果,甲方给予乙方补偿款共计¥466110元,腾退所得款上述各项补偿款、奖励费、补助费统称为腾退所得款。甲方应支付乙方的腾退所得款总计¥899294元。六、安置房认购乙方安置用房购房指标共计销售建筑面积150平方米,乙方实际共计认购贰套安置房,总计建筑面积168.64平方米,乙方需向甲方预付购房款共计¥681840元。甲方在扣减乙方需支付的购房款后将本协议约定的腾退款项共计¥217454元。首次支付60%计¥130472元,余款计¥86982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一年后一次性付清余款及利息。”赵某主张孙某彩签署的上述协议书中载明的腾退房屋即为其与孙某奇新建的房屋。经本院向C村委会核实,其答复该协议所涉拆迁项目为非宅拆迁,现该协议现被纪委调取审计。2013年10月13日,赵某向孙某彩出具收据一张,载明:“收到因拆迁孙某彩办理的补偿费六万元整。”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孙某刚给付赵某周转费、租房费共计86550元。诉讼中,经本院调查,C村委会答复:一号宅基地是老宅基地,因为孙某刚是我村村民,户主,户口在一号,故被腾退人确定为孙某刚。周转费由发放小组发放,现项目结束,发放小组已解散,具体发放时间和金额短时间无法查清。庭审中,孙某奇、孙某刚、马某、吴某鹏、吴某萍、孙某玲、孙某霞均表示涉案一号院落拆迁涉及到我方的利益,我们自行协商解决,不要求在本案中确定各自份额。关于一号宅基地来源,双方均认可系孙某奇审批的宅基地。关于一号院内房屋建造情况,孙某奇陈述“在宅基地审批后,我与林某丹共同出资在院内建房,我和赵某结婚前在这个院内居住,结婚后就搬离了,这个院由孙某刚夫妇居住,后孙某刚夫妇在院内翻建了房屋。”孙某刚认可孙某奇的陈述,称“我翻建之前的房屋是孙某奇和林某丹所建的房屋。”赵某陈述:“我和孙某奇结婚后一直在一号院内居住,领了结婚证后因与儿媳有矛盾搬离。”1994年3月17日,赵某户口迁入一号。裁判结果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一号宅基地系1982年审批给孙某奇使用的宅基地,后孙某奇与林某丹在该院内新建房屋,林某丹死亡后,孙某奇与赵某登记结婚,后双方搬离该院落,孙某刚一直在该院内居住,并对房屋进行翻建,现赵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孙某奇婚后共同出资在一号新建及翻建房屋,故法院认定一号房屋系孙某奇、林某丹、孙某刚、马某所建。现林某丹已死亡,其对一号房屋的利益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孙某奇、孙某刚、吴某鹏、吴某萍、孙某玲、孙某霞均表示不要求在本案中确定各自在一号院落的房屋份额,法院对此不持异议。2013年,一号院落及房屋被拆迁,因赵某不在该院内居住,且未在该院内建房,其虽被确定为被安置人口,结合拆迁政策,法院确定赵某在一号拆迁中所得利益为安置房补偿及周转补助费。因赵某已经取得相应的安置房及周转补助费,现其要求分割一号其他拆迁利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赵某主张分割二号院的拆迁利益,因该拆迁项目属于非宅项目,且相关的拆迁档案现处于纪委审计阶段,法院暂不处理,赵某可待该项目审计结束后,另行诉讼。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安顺律师-靳双权律师靳双权律师
人看过
靳双权律师
子女与父母共同房屋拆迁子女离婚时分割房屋未经父母同意有效吗
》中第二条第一项,对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所有权处分的约定无效;2、诉讼费由周某负担。事实与理由:2009年3月12日,原告与房山区A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宅基地拆迁补偿协议》,拆迁人为原告,拆迁补偿款归原告所有。2011年6月6日,原告与房山区A村民委员会签订《回迁楼认购协议》,约定由原告认购定向安置房“一号”(本案涉诉房屋)、“二号”、“三号”三处房屋,被安置人包括赵某文、齐某、赵某良、周某、赵某聪、赵某。二被告于2009年7月9日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20年1月13日达成《离婚协议书》登记离婚。原告认为,二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涉及的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系原告宅基地拆迁所认购的房屋,虽因政策影响至今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但实际该房屋的产权应当归原告所有。二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处分了属于原告的财产,原告未经追认,二被告也未与原告订立合同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处分权,因此《离婚协议书》中对于该房产所有权认定的条款应当无效。另,即使二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本意处分的是涉案房屋的使用权,但原告作为被拆迁人未与其他被安置人对于房屋使用权达成分配协议,因此对于《回迁楼认购协议》所涉及三套认购房屋的使用权,应当由全体被安置人共同作出处分。二被告未经其他被安置人的许可擅自处分该房产的使用权也应当无效。综上,原告未追认二被告处分其财产,二被告之间并未与原告订立合同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的处分权,同时二被告也未经全体被安置人的同意,擅自处分涉案房屋的使用权,因此二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中第二条第一款对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所有权处分的约定无效。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被告辩称周某、赵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原告方提供的回迁楼认购协议的内容可以认定周某、赵某二人各享有40平方米的安置回迁面积,赵某因是独生子女,奖励了20平方米。赵某聪与周某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了一号房屋(建筑面积87.32平方米),所以二被告在离婚协议约定了财产份额具有法律依据,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周某、赵某是享受安置房的安置人口,所以赵某聪与周某的离婚协议中仅处分的是赵某与周某的份额,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赵某聪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查明赵某文与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有赵某聪、赵某良二名子女。赵某聪与周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一女赵某,2020年1月13日赵某聪与周某登记离婚。2009年3月12日,赵某文(乙方,被拆迁人)与房山区A村民委员会(甲方,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2011年6月6日,赵某文(乙方)签订回迁楼认购协议,协议载明:乙方享受购买定向安置房人口为6人,农业户口人员为赵某文、齐某、赵某良、赵某聪、赵某、周某,乙方共享受优惠购房建筑面积为260平方米。乙方实际认购定向安置房总建筑面积为261.96平方米,高于乙方应享受的总优惠建筑面积1.96平方米。乙方所认购房屋如下:1、房号为:一号,面积87.32平方米;2、房号为:二号,面积为87.32平方米;3、房号为:三号,面积为87.32平方米。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上述房屋交付后,周某与赵某聪居住在一号房屋内。赵某文、齐某、赵某良居住在二号、三号。赵某聪与周某于2020年1月13日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分割处载明:1、住房:位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房屋(系拆迁,女方及子女自有回迁面积所得回迁房屋)归女方所有。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均表示赵某聪、周某未与赵某文夫妇及赵某良分家,亦未就诉争房屋进行析产。裁判结果赵某聪与周某于2020年1月13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处置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的约定无效。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案中享受购买定向安置房的人员为赵某文、齐某、赵某良、赵某聪、赵某、周某,一号房屋属于回迁所得,应属赵某文、齐某、赵某良、赵某聪、赵某、周某共有。故赵某聪、周某未经赵某文、齐某、赵某良、赵某同意,擅自签订协议约定涉案房产归周某所有,属于无权处分,而事后赵某文、齐某、赵某良、赵某均未明确表示追认,且周某、赵某聪亦未取得处分权,故涉案离婚协议书中关于一号房屋归属的约定应属无效。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安顺律师-靳双权律师靳双权律师
人看过
靳双权律师
***盗窃案二审辩护词
家属樊顺华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盗窃
安顺律师-肖仕刚律师肖仕刚律师
人看过
肖仕刚律师
离婚协议书上约定了房子给孩子,对方后悔了怎么办
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子给孩子,其实质上就是把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孩子。由于离婚案件既涉及到人身关系的变更,又涉及到孩子抚养权的取舍,还会有夫妻共有财产的分配问题,很多人在离婚时并没有慎重考虑清楚,就草草签署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将房子过户到孩子名下,而再经考虑后,又后悔或者不同意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很多当事人会认为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共有房产的分割做了约定,即房产归孩子所有,此约定属于赠与行为,在没有办理过户以前,自己可以撤销赠与,而这样的主张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离婚协议书不同于一般的合同,而是基于双方对于财产分割、孩子抚养等事项达成一致的基础上,解除婚姻关系的协议,财产处理的结果与双方同意离婚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因此,在离婚后一方主张单方撤销赠与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继续履行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办理过户有两种方式,一是双方协商一致后按照离婚协议书履行,二是起诉。协议解决。双方离婚后,可以协商一致,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办理。如果房产没有房贷,在办理离婚手续后,即可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办理过户手续;如果有银行贷款,需要取得银行的同意,才可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手续。诉讼解决。如果对方拒绝履行离婚协议书,或者以各种理由拖延,则只能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案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书的约定。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需要准备起诉书、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身份证、财产证明、对方在某地的居住证明材料(身份证、居住证、户口本、村居民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等)等,到对方居住地或户籍地法院提交诉讼材料。在诉讼实务中是以孩子还是以父母为原告提起诉讼呢?在少部分案件中,孩子作为原告,要求父亲或者母亲一方履行离婚协议书内容,主张办理过户手续,这是不对的。离婚协议书是男女双方为解除婚姻关系签署的协议,双方是主张离婚协议书权利、履行离婚协议书义务的主体,因此,若一方不配合办理房产过户,应当是另一方提起诉讼,要求另一方履行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办理房产过户。律师提醒: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是最简单、最优选择的离婚方式,但是对于财产分割、孩子的抚养等问题,应当深思熟虑做出决定,并准确的体现在离婚协议书中。很多人忽视了离婚协议书的专业性、重要性,按照自己朴素的法律知识,准备的离婚协议书很可能存在漏洞,原本能够分到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因此,即使双方能够协商协议离婚,也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起草离婚协议书。
安顺律师-曹晓静律师曹晓静律师
人看过
曹晓静律师
寻衅滋事一个人轻微伤能够成刑事案件吗
、误工费、伙食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种费
安顺律师-谢宇威律师谢宇威律师
人看过
谢宇威律师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民法院于2008年9月召开了全国部分法院
安顺律师-肖仕刚律师肖仕刚律师
人看过
肖仕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