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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慧云律师
钱慧云律师
北京-北京
合伙人律师

因为婚姻连带负债,人生不该被无妄之债糟蹋!

其他2017-02-20|人阅读

【导读】因为婚姻负债,对婚姻当事人来说是一件令人眼前发黑的事。不论负债百万、千万还是小数额,他们的绝望都是一样的:怎么使劲,也逃不出债务的深渊,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自己一辈子陷在里面,没法通过努力来变得更好,没法给孩子和父母稍微好一些的东西。更难过的是,自己都没搞清楚,这些债究竟是怎么发生的。

20171月的一天,J先生打电话给我,说莉在法官办公室喝农药,所幸被及时制止。我听后默然。

莉是经媒人介绍认识她丈夫的。父母觉得门当户对,莉自己也不反感,就订了婚、办仪式。生完孩子后,两人才登记结婚。莉知道丈夫欠债的事时,是法院的人联系上她,说她们的房子要被拍卖。原来,莉的丈夫向别人借了钱还不上,被告了。她作为配偶,也成了被告。法院给她的文书,都被丈夫以同住成年亲属的身份代收了。莉一直被蒙在鼓里。

法院判她要一起还的钱,是70万本金,加上每年24%的利息。即使卖掉房子,还要欠下50多万。她说自己无论怎么拼命,每年的收入都不够还利息。家里还有两个孩子,她不知道出路在哪里。

莉相比那些动辄百万、千万的,她涉及的金额算小的。但她的绝望,跟别人是一样的:怎么使劲,也逃不出债务的深渊,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自己一辈子陷在里面,没法通过努力来变得更好,没法给孩子和父母稍微好一些的东西。更难过的是,自己都没搞清楚,这些债究竟是怎么发生的。

经常,我会为她们感到难过。但大多数情况下,我所能做的,也就是在诉讼中尽力地帮助她们提出抗辩,截断债权人的连带诉求。

【现行婚内债务规则】

现行的婚内债务规则诸多不妥,但也有它的道理,比如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很多同仁就是在债权人和配偶之间何者优先的问题上,踌躇不已。但是当我们细加分辨这二者的区别,答案应该是清晰的。可以用最常见的民间借贷为例来说:首先,放贷人有很多种方法来控制债权无法实现的风险,而已婚者几乎没有任何真正管用的办法来控制因为另一方举债带来的风险。不把责任配置给有能力控制它的人,反而配置给没有能力控制它的人,显然不公平。其次,即便配偶不用承担连带责任,也几乎不影响民间借贷的存在、发展;而现行的夫妻债务无限连带规则,人们想要控制这种风险只能是不结婚或者趁早离婚。就给整个社会带来的代价而言,后者高不少。在两种规则之间,选择社会成本高的那个,显然不合理。最后,放贷有风险,债权无法实现是放贷人应当预见到的;结婚有风险但常识上针对的是感情、子女问题,因为对方的冒失或恶意背上巨债并非进入婚姻的人应当遇见的。二者对风险发生的预见性有明显强弱之分,让预见性弱的那方承担风险,显然不正义。近年来,随着法院执行力度不断加大,被判决要承担债务的配偶所受到的实际影响日益显著,上述不公平、不合理、不正义在现实生活中的展现也日趋严重。

有的同仁说,如果停用夫妻债务无限连带规则,有的夫妻会通过假离婚来逃避债务承担。我认为这个理由至少是不充分的。且不说随着执行力度的加大及人际信任的下降,究竟有多少人愿意成为假离婚中背债的那一方。更重要的是,那些力图逃避债务承担的人,往往选择把财产悄悄转移给父母,而不是跟自己办理了离婚手续的前配偶。因为在面对困难的时候,至少以眼下的我国来说,父母确实比办理了离婚手续的前配偶更可靠,何况有很大一批举债人还是独生子女。但是,从来没有人会认为,应当规定父母对成年子女的举债承担连带责任。既然如此,又有什么理由让夫妻间无限连带?

【律师建议】

如果相关讨论还不够充分,需要进一步研究,那么出于避免悲剧和不幸的底线思维,可以暂停这个规则的实施。回到没有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的状态,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一第17条等规定去解决婚内债务的承担问题。这样,即便事情仍难免悲催,但其悲剧色彩一定要淡很多。

当然,我本人对婚内债务处理的观点,依然是:在将来的立法修订或民法典制定中,弃用现行的夫妻法定财产制,改用以分别财产为基础的剩余共享或增益共同制,根除大额债务夫妻连带的基础;在未能修改立法之前,用有限连带替代现在的无限连带,一方对另一方名义所负债务仅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承担连带责任。

无论如何,现行的婚内债务处理规则不能再这样用下去了。需要尽快采取措施!

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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