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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慧云律师
钱慧云律师
北京-北京
合伙人律师

对不动产司法查询及查解封网上受理的思考

其他2018-05-25|人阅读

不动产价值不菲,且关乎国计民生,各级法院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生效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依法及时执行,经常需要去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案件当事人名下不动产信息、送达生效的执法文书。将这些烦琐且耗费巨大司法成本、人力成本和社会经济成本的事情,通过现行的“互联网+”网络资源,实行点对点对接实施,将大量解放法院和不动产登记机构人手,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同时更好地维护社会司法的公正、公平。

可行性分析

201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原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推进信息共享和网络执行查询机制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按照要求,2017年年底已经基本建成覆盖全国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可以预计的是,不动产登记信息全国联网查询近期将有望实现。

最高人民法院和原国土资源部推动全国联网的不动产查询,即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汇总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查询申请,通过专线提交至相应地区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查询。截至目前,几乎全国所有省份高级人民法院都建立了辖区范围内的不动产查询系统,可以查询本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从技术层面上说,届时最高人民法院会建立不动产全国联网查询的法院模式。要实现《意见》中说的全国联网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只需要在最高人民法院财产系统中设置一个不动产查询端口,将收集到的不动产查询申请下发给全国各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再将地方高院反馈结果导入最高人民法院财产系统中就可以了,尽管比较复杂,但技术难度并不大。

存在的难点

按照统一部署,省级重点负责组织督导省内各级数据整合建库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建设,统筹推进省、市、县三级网络建设并纳入国土资源主干网;力争通过升级改造并与国家级信息平台对接。目前此项工作还在进行中。

从不动产登记机构层面来说,不动产登记数据是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建设的重要基础,也是不动产依法登记、准确登记的重要保障,更是提高各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共享、业务办理的重要前提。由于各类不动产分散登记造成数据标准不同、质量不一、整合性差、权利矛盾突出、历史关系不明晰等问题,使得各类数据资料难以有效衔接,海量的不动产登记数据难以有效利用。目前,一些地方数据整合的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实现的思路

一是充分征求意见,科学制订方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三部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不动产司法查解封(查封和解封)网上受理过程中,首先应遵循通知的内容进行查询及查解封登记操作。

二是开发专项系统端口,提供技术支撑。要开展网上查解封的专项系统建设,利用“互联网+查解封登记”模式,委托专业网络公司开发专用受理端口,涵盖不动产查封和解封及按层级查询的三大模块和查封、解封及行政限制(如公安、税务等政府部门)三类登记类型,为实现全业务、全流程的不动产查解封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三是网上查解封分步走,试点先行省份后逐步全国覆盖。先在不动产整合登记基础好的省份开展试点工作,再逐步开启全国法院和各地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网上查解封查询及查解封登记受理的专线模式。

四是做到信息双向互通,实现实时共享。各级人民法院和国土资源(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制订专项的查询方案,明确不动产信息共享类型。不动产登记机构将提供法院被执行人及利害相关人名下的不动产信息,法院也须提供对不动产查封解封的司法文书查询信息,通过实时共享有效消除查封与登记之间的时间差。

五是按照统一的不动产信息管理平台建设要求和技术标准,做好数据整合、端口建设和信息互享等相关工作,加强不动产查解封端口系统的信息开发和技术创新,提高“互联网+”的社会综合效益。

安全风险控制

一是设定查询范围的限制。法院全国联网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前提条件是,被查询人是被执行人,且必须是被执行人,而不是被告,以此来避免通过恶意诉讼来查询被告不动产信息。只有在一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权利人到法院立案强制执行后,才可以成为被查询对象。

二是法院内部须做好内部查询的控制。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要全程留痕,且要非常严格地实行内部监控。比如扩大查询被执行人的范围,如果没有合法理由,查询者将面临非常严重的法律后果,以避免某些执行法官利用便利手段查询被执行人之外人员不动产信息的可能性。

业务受理互动

根据《通知》规定,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在收到法院查解封专线来函时,应根据法院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标注的内容(如执行案由案号、被查封人、查封的不动产证号和房屋坐落位置及查封期限等),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办结,并发回受理回执。对被查解封不动产信息填写错误的,应及时告知并退还,待修正后办理。

法院须按规范做好执行文书的填发,确保司法执行文书的完整性、一致性和规范性。尤其是涉及有多家法院查封而首封法院拍卖裁定过户的,须按最高院的要求予以注明“全部财产处理完毕”字样。

登记机构应对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效力消灭的查封信息及时反馈,法院在确认届满失效后,应及时发函登记机构予以解除查封,减轻登记机构的压力。

档案的保存和归档

根据《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和《电子文件管理系统通用功能要求》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积极探索查解封登记无纸化归档及电子文件的保存要求,要改变查解封网上受理办结与以往的纸质、电子档案双轨制保存的概念。不能因为没有纸质档案而一时无所适从,认为无法对应和衔接。

要根据查解封对接专线特点,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信息存储、传输优势。合理利用电子签名、电子印章、可信时间戳等技术手段,提高查解封登记业务电子档案的管理效率以及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使保存的电子文件形成部门和相关利益方都能认可信赖存储的电子档案,并确保其在较长时期内有效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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