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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合同纠纷2012-12-18|人阅读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二中民终字第10272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

委托代理人林军,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05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公司以同意一审判决为由,于20128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百×十元,由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百×十元,由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钱丽红

代理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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