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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兰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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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其他2014-04-15|人阅读

『新法解读』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本《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已于201431日施行,该暂行规定较新修改的《劳动合同法》有以下几处亮点。

1、明确保险福利同工同酬

在福利待遇权益方面,明确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在社会保险权益方面,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开展跨地区派遣业务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2、明确仅限三种岗位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并对“三性”中的“辅助性”进行了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并在单位内公示。

3、明确不能超过用工总量的10%

《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能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为使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较多的用工单位能够平稳地将用工比例降至规定比例,《暂行规定》给予了用工单位两年的过渡期,即用工单位在《暂行规定》实施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可以在《暂行规定》施行之日起两年内逐步降至规定比例。在未达到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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