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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兰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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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其他2014-04-15|人阅读

『新法解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解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2014315日正式施行,对比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本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具有以下几处亮点:

1、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

新消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针对商品范畴,排除了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四大类。

按照现在法律上解释,“七日”是指从消费者收到购买的商品的第二天开始,作为七天的第一天,最后一天为第七天,如果赶上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则顺延,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结束的第一天为最后的第七天。

2、首次明确产品召回义务

新消法特别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3、遇纠纷商家有举证责任

新消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4、杜绝霸王条款

新消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对于餐饮行业中的“包间最低消费”、“禁止自带酒水”、“设开瓶费”等霸王条款,消费者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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