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中,多次提到“诊疗活动”,因此,明确诊疗活动的概念、范围和特征对于处理有关医疗纠纷有现实的意义。
诊疗活动,包括诊断、治疗、护理等环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诊疗活动包括三大要素,一是“检查”;二是“方法”,即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三是“目的”即对患者做出各种处理措施,如疾病判断、缓解病情、减轻痛苦等活动。三要素之间具有定量、定性和目的实施的关系,是检查、诊断和治疗的结合。
诊疗活动的主要特点是:未知性;特异性;专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