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赵娜律师
赵娜律师
北京-北京
主办律师

最新判例——物业费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其他2013-04-28|人阅读

【摘要】物业公司与业主就物业管理服务中缴纳物业费事宜发生纠纷,后物业公司起诉要求业主支付近10年的物业费,业主委托本律师,经过悉心准备、积极应诉,最后法院仅支持了两年的物业费。温馨提示: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时,面临业主无故不缴纳物业费情形时,应积极行使履行催缴义务,比如电话通知、书面快递通知或者请求业主委员会代为催缴等方式,否则会面临承担怠于行使权利的败诉风险。

【案情简介】原告诉称,被告于20001024日入住其购买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公寓,双方签订了《某公寓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对物业费等进行了约定。原告持续为被告提供物业服务至今,但被告拖欠物业费16万元。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所拖欠的物业管理费16万元(200212月至20122月)、滞纳金14万元。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第二,原告未告知被告物业费交纳标准,也从未催缴过物业费,原告的大部分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第三,原告主张的滞纳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即使产生违约责任,此部分也超过了诉讼时效。另外,被告对原告收费标准和物业费的计算金额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是某公寓的业主,原告是某公寓的物业管理企业。200010月,被告与原告签订了《某公寓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的公寓提供物业管理,并约定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为8/建筑平米/月,以及其他费用的收费标准。原告表示20055月以后,物业费的收费标准调整为6/建筑平米/月。原告为被告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自认欠付原告200212月至20122月的物业管理费。

庭审中,被告主张原告的诉讼请求大部分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告提交了其起诉其他业主要求支付物业费案件的(2009)朝民初字第19864号民事判决书,以证明原告一直在向本公寓业主催缴物业费,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不能以该判决推定原告向包括被告在内的全体业主催缴过物业费。

另,被告以原告的物业服务存在严重瑕疵为由,要求酌减物业费。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某公寓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原告为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亦接受了服务,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被告抗辩原告的请求超过诉讼时效,原告经本院询问未能举证证明其向被告进行了催缴,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的未超过诉讼时效部分的物业费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对超过诉讼时效部分的物业费请求不予支持。被告抗辩物业服务存在瑕疵,但未能向本院提交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对该抗辩意见无法采信。关于原告要求滞纳金一项,因合同对滞纳金未作约定,故原告的该请求没有合同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审理结果】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20103月至20122月的物业管理费32000元。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需支付赡养费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婚姻法
#其他
人看过
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需支付赡养费
长期无正当理由拒绝与配偶同居构成遗弃,被判承担损害赔偿
【摘要】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的存在为基础。长期拒绝与配偶同居,且无正当理由,能否构成对家庭成员的遗弃?可否作为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依据?【案情简介】甲、乙婚
#其他
人看过
长期无正当理由拒绝与配偶同居构成遗弃,被判承担损害赔偿
农转非安置费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摘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变为城镇人口,政府对农民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后的安置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一次性现金补偿,即农转非安置费;另一种
#其他
人看过
农转非安置费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装修时不慎高空坠亡,未签订劳动合同,律师维权确认劳动关系胜诉
申请人张某申请称:张某丈夫李某系北京某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员工,经工长介绍于2012年12月11日入职,在工地某房间从事装饰装修工作,12月12日上午小区物业公司为
#其他
人看过
装修时不慎高空坠亡,未签订劳动合同,律师维权确认劳动关系胜诉
采光权受侵害的损失计算
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关于采光权受侵害的具体赔偿金额计算方法,仅一些城市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有所涉及:1、《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第13条第2款规定:“被遮挡
#其他
人看过
采光权受侵害的损失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