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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望将律师
刘望将律师
江苏-宿迁
主办律师

从一则案例浅谈证据的“三性”

其他2014-09-04|人阅读

从一则案例浅谈证据的“三性”

案情简介:20121019日,被告购买原告钢管,欠款13800元,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据。原告索款未果,遂委托本所律师代理诉讼。

承办概况:接案后,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并做好谈话笔录,深入细致了解案情。庭审中,原告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交了欠据的原件,被告提出抗辩认为:欠据上载明欠款与事实不符,13800元系原告单方计算,且计算错误,实际上被告仅欠款7820元。被告提供一张字条证明其主张,并申请证人到庭作证。原告代理律师当庭仔细阅读了被告提供的字条,提出该字条无原告签字确认,且该字条的落款时间与被告主张的时间不一致,被告庭审中陈述该证据是在三个月之后,即20129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据的三个月之后,原告向被告出具的,这与该证据落款时间相矛盾。待审判长对被告证人简单发问后,原告代理律师提出,证人不认识被告,也不能陈述与本案有关的事实,不能确认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关联性。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的证据均不予采信,对被告的抗辩不予采纳,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证据应当具有“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缺一不可,才能被法庭采纳,作为定案裁判的依据。本案中,被告提交的字条,没有原告的签字确认,从内容上看,也不能证明与本案的钢管买卖有关,且字条的落款时间也与被告当庭陈述相矛盾;另外,被告的证人连案情发生的时间、季节、地点都陈述不清,无疑加深了法官对被告的怀疑。故被告提交的证据不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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