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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望将律师
刘望将律师
江苏-宿迁
主办律师

被保险人因狂犬病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

其他2015-07-15|人阅读

李某是原告李某某的女儿,201X年就读于某县某镇中心小学。201XXX日,原告李某某作为投保人为李某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学生儿童保险。其中包含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寿险,保险金额为10000元;国寿学生儿童意外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50000元;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保险金额为5400元;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保险金额为40000元;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保险金额为5000元。保险费用为80元,保险期限为一年,自201XXX日至201XXX日。201XXX日(保险期内),李某入住某医院,被诊断为狂犬病,该医院医患沟通书载明:第一次沟通:病重,告知患者家属狂犬病是所有传染病中最凶险的病毒性疾病,死亡率达100%;第二次沟通:交待病情,患者神志不清,呼吸短促,脉搏细弱,血压下降,要求出院,予以办理。在办理出院过程中,李某死亡,该医院出具了死亡医学证明,原告共支出医疗费786.1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辩称李某的死亡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国寿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不同意支付保险金。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李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狂犬病,该病主要是由狂犬病毒通过动物传播给人的一种严重的急性传染病,传播源主要为病犬,其次为病猫和病狼等。李某生活的环境是平原地区的农村,因其年龄幼小,生活区域也相对固定在某乡镇农村,而狗、猫等动物是该区域农村常见的饲养动物,故造成李某死亡的狂犬病极有可能是李某被携带狂犬病毒狗、猫等动物抓咬导致。狂犬病在医学上是一种疾病,但周某因狂犬病毒侵入体内引发狂犬病医治无效死亡,符合意外伤害引发狂犬病的特征。李某的死亡虽然经过疾病的中间阶段,但其不是本身的疾病导致死亡,而是受到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本身疾病的、意外的病狗、猫抓咬伤致病毒入侵伤害身体所致。死亡的原始原因和根本原因是意外伤害造成,该事件为客观事件,完全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意外伤害解释。因此,李某的死亡属于意外伤害死亡,被告保险公司应当赔付保险金额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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