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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望将律师
刘望将律师
江苏-宿迁
主办律师

由一则案例浅谈“谁主张,谁举证”

其他2014-09-04|人阅读

由一则案例浅谈“谁主张,谁举证”

案情简介:20121011日,被告因承建厂房租用原告塔吊。201399日,经结算,被告欠原告租金56000元,由被告出具欠据一张。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委托本所律师代理诉讼。

承办概况:接案后,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并做好谈话笔录,深入细致了解案情。庭审中,原告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双方签订的《塔吊租赁合同》原件以及欠据的原件。但是被告辩称欠租金属实,但是具体数额还要再算算账,塔吊在使用中报停了一段时间,报停期间应扣除租金。针对被告的抗辩,原告代理律师当庭指出,第一、被告并无证据证明中途报停,第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未约定报停期间不算租金,第三、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据即表明被告认可了租金的结算方式和具体所签租金数额。被告于是提出延期审理,以便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但是,第二次开庭审理中,被告并未到庭。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56000元及利息。

律师点评:根据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规则,原告向被告催要租金,有《塔吊租赁合同》以及欠据予以证实,而被告应当对其“塔吊在使用中报停了一段时间,报停期间应扣除租金”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是被告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故其主张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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