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1年8月某日凌晨,被告人易**与朋友在宝安某休闲会所按摩,期间易**在对方并不情愿的情况下与按摩技师发生性行为。之后休闲会所提出私了,要求易**支付1万元,易**认为受到敲诈遂主动报警。警察到后即以涉嫌强奸立案将易**刑事拘留。
判决结果: 2011年12月21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易**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易**服判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抗诉,现判决已生效。
律师评析:本案事实清楚,证据较为充分,但对被告人易**是否构成强奸罪有不同看法。易**起先辩解双方是半推半就,后又在口供中承认对方并不情愿。律师在仔细查阅案卷材料后认为强奸罪成立,但可获得从轻甚至减轻刑罚的机会。本人重点在易**主动报警是否属于自首以及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下功夫,同时在主观恶性、犯罪原因、本案特殊性等多方面予以辩护,其辩护意见大多被法庭采纳,尤其是自首被认定对轻判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按刑法规定,一般的强奸罪法定刑即为3-10年,被告人在既不是未成年人又不是强奸未遂的情况下被判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