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未成年少女赵**因侵占挪用公司货款害怕单位查帐,于2010年3月2日凌晨在位于深圳福田的单位员工宿舍放火,意图转移单位查帐人员的注意力,幸未造成严重后果。赵**当天即被深圳福田公安抓获。
处理结果: 2010年3月2日,赵**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经福田区检察院批准,于同年3月17日逮捕,该案后移送法院起诉。2010年8月10日,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赵**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0年8月13日,赵**被释放。
赵**涉嫌放火一案律师建议书
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
本律师于3月22日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赵**,详细听取了其本人对涉案过程的陈述,赵**在贵局的教育帮助下已真诚表示认罪并如实交待了犯罪全过程。对贵局在本案过程中所做的大量工作我代表赵**家属深表谢意。为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履行律师职责,现出具本律师建议书,供贵局参考。
据赵**向本律师讲述,她在3月2日上午10许也就是在放火后约9小时用她的手机(159********)主动给单位同事周**打过一个电话,约其一小时后在振兴路见面,后在见面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赵**述说她打电话约周**的目的是因感到极度恐惧想将她放火的事讲给周**听,想了解放火后的情况和单位的态度,以决定是否自首。结合本案的情况和赵**当时的心理状况,本律师认为赵**的说法具有较高的可信度。且不说如果周**不报警赵**是否真的会向周说明情况,但赵**主动打电话的行为确实在客观上加快了本案侦破的进度。这个情节将会对赵**今后的量刑产生重要的影响。
赵**向本律师讲述她没有主动向公安机关讲曾打电话之事,公安人员也未就此事讯问她。鉴于上述情节关系重大,如果贵局在本案材料中没有涉及该情节,本律师郑重建议贵局核实后予以补充。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