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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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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芜湖
主办律师

起诉要求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法院裁定驳回

其他2014-12-27|人阅读

2013年6月,李某起诉到法院,诉称自己存放于某学校的巨额设备被校方非法占有、使用、变卖,请求派出所调查处理。而派出所在接到报案后,不进行查处,也不给“不予立案通知”,已构成不作为。据此,请求法院判令某公安局对其所报案件按侵占案予以刑事立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所提关于责令某公安局对其所报案件按侵占案予以刑事立案,并继续追查被侵占财产的详细情况的诉讼请求针对的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规定的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据此,法院裁定,驳回李某起诉。

律师点评:《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我国公安机关同时担负着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授权进行刑事侦查的职能和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授权进行治安管理的职能。其中,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授权,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实施的立案、侦查等行为,属于刑事强制措施。

本案中,李某的诉请,即属于要求公安机关履行《刑事诉讼法》授权的刑事强制措施的行为,该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当事人对此不服,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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