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男与许某女离婚,车辆属于夫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车辆登记在许某名下,许某的车牌也是在夫妻持续期间,二人共同申请所得,离婚协议中只是约定了车辆归属于蔡某所有,许某将车辆移交蔡某并配合蔡某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手续,但是并未约定许某配合蔡某办理车辆变更登记过户手续,二人因此引起纠纷。
蔡某提起诉讼,要求许某配合过户车牌,认为车牌与车应该一体,不然蔡某有车也开不了 ,是许某故意刁难,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
蔡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前二审,要求许某配合过户车辆和车牌号,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蔡某与许某离婚签订的离婚协议只是约定了车辆的归属权,许某配合移交办理车辆登记过户手续,并未约定许某需配合蔡某办理车牌变更登记过户手续,故蔡某现要求许某配合其办理车牌变更登记过户手续依据不足;其次,目前实行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管理政策,相关车辆增量指标与车辆本身不能完全等同,故不能因离婚协议书约定车辆归蔡某所有即认定蔡某可享有相关车辆增量指标,蔡某如需获取相关车辆增量指标应根据所在市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的相关管理办法向相关行政部门去依法依规申请处理;再次,蔡某提出的案涉车牌系蔡某与许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竞价所得,有明显的财产属性,二审法院认为车辆增量指标是行政机关依照相关管理办法发放的车辆增量指标,其单独本身是否具有财产属性尚不明确,且假使车辆增量指标确实具有财产属性亦无法以此推断认定许某应协助蔡某办理车牌过户手续。综上,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裁定。
至此,胡律师提醒大家,车辆属于动产,车牌号不随车走,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时,无法要求车牌号一并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