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美与小李于2012年结婚,育有一子,2014年开始分居,后提起诉讼,法院不准,2015年再次提起诉讼,一审过程中,小李提出为其父亲医药费对外借款为共同债务4万元,后法院判决由二人承担,小美不服,提起上诉,二者引起纷争,小美辩称,小李在家搞养殖并且还出外打工,看病完全不用举债,后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借款有欠条,并且有证人证言,和对应的医疗救治费用单据,小美未提供证据证实小李的收入以及家庭情况,无法认定不需要举债,虽然债务发生在二人分居期间,但是法院认为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者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的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在此还有其他夫妻共同债务过程中,会出现很多类似情况。
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者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所负有的法定的义务的人的治病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因为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