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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恒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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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
合伙人律师

未投交强险的收割机撞伤他人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2012-09-16|人阅读

[案情]

2007年10月2119时,被告刁某驾驶未投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联合收割机与原告余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处理,认定原、被告负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伤后在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8天,诊断为双下额骨骨折、口腔颔面部多发性损伤,花去医疗费11720.28元。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损伤构成九级伤残,误工费以12周为宜、需二次手术费1200元、后续治疗费300元、义齿费2400元、营养费1000元。被告已付15000元,余款没有达成协议,故诉请判令被告再赔偿原告28683.39元(不含已付15000元)。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刁某的农用联合收割机虽上路行驶,并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但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并未规定联合收割机必须参加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且联合收割机也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明文要求强制保险的机动车,不应将刁某农用联合收割机纳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畴,判决刁某按照交强险规定承担余某各种赔偿费用不妥,本案应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因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所驾驶的联合收割机在公路上行使,没有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比照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进行赔偿,超过部分按责任比例进行赔偿。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评析]

一、联合收割机是行走式农业机械,不能离开拖拉机单独工作,只是拖拉机的配套机械,刁某的联合收割机未投保交强险,判决刁某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范围内先行赔偿,超过限额部分由双方当事人按责负担,亦符合有关规定。2007323日农业部、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实施〈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方案〉的通知》(农机发〔20076号)。强调拖拉机作为主要的农业机械,是现代农业的重要物质技术基础,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积极推行拖拉机交强险,建立和完善农业机械保险制度,有利于拖拉机驾驶人增强交通安全意识,促进道路交通和农业生产安全发展;有利于及时妥善处理事故,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自200741日起,对凡是申请办理拖拉机注册登记、申领定期检验合格标志的,要查验投保拖拉机交强险凭据。对已办拖拉机交强险的或属于200671日前已经投保机动车商业三责险未到期的,依法准予办理注册登记、核发定期检验合格标志。各保险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应当定期通报情况,沟通信息,逐步建立有关拖拉机注册登记、定期检验、交强险投保、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交流机制与信息平台,强化监管,为拖拉机交强险的深入实施创造有利条件。

三、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系强制险的性质,机动车辆所有人应履行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有利于充分保护受害人依法获得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这也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要求和目的,每个车辆所有人都负有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义务,投保义务人未能履行投保义务的,都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刁某系投保义务人,刁某未履行投保投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法定义务,刁某不管是负同等责任还是部分责任,都应对余某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在投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无过错赔偿的责任原则,超出部分按责任比例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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