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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奇斌律师
郭奇斌律师
浙江-绍兴
主办律师

谁欠谁钱?官司打到高院

其他2011-07-25|人阅读

谁欠谁钱?官司打到高院

谁对谁错?揭示维权漏洞

诸暨网 2008-3-14

一场“官司长跑”,揭示一个“维权漏洞”:虽然大家都习惯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其实很难作为付款凭证! □通讯员 林 捷 甲说乙欠甲7万多元货款,而乙却认为自己已多付了1万多元。两家公司因此开始了“官司长跑”,最后经省人民检察院抗诉,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后成功调解结案。但到最后,到底谁欠谁钱,双方依然各执一词。律师表示,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纠纷,还是要怪双方当初没签订买卖合同;而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加盖公司现金收讫章的做法,也存在信用风险。 争议焦点:有张发票上的钱是否支付 2004年至2005年间,诸暨某公司先后分十次向绍兴某公司购买棉纱,共计货款211743元。双方之间没有签订买卖合同,期间共形成十份出库码单,三份增值税发票和三份收据。2005年9月,绍兴某公司以诸暨某公司尚欠货款92003元一直未付为由,将诸暨公司告上了法庭。 在一审审理过程中,绍兴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诸暨某公司支付货款72003元。诸暨某公司则辩称,在买卖过程中,不仅付清了所欠货款,还因使用贰万元面额承兑汇票向对方多支付了16272元,当时考虑可以在今后的买卖中慢慢扣除,可是后来双方发生了矛盾,再无交易往来,故提出反诉请求,要求绍兴某公司返还多余货款。 据法院调查,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2005年4月29日开具的第三份增值税发票上的88275元货款,诸暨某公司是否已经支付。诸暨某公司认为增值税发票上的88275元货款,由绍兴某公司在该票上盖有“绍兴县某某轻化物资有限公司现金收讫”章,能够证明诸暨某公司已实际支付,绍兴某公司已收到该款。但绍兴某公司却认为这个“现金收讫”章不是他们的,而是诸暨某公司伪造的,且这种付款方式不符合双方之间先前的交易习惯。 一审甲败诉,二审乙败诉 一审法院认为绍兴某公司对于自己的主张无法提供证据证明,遂判决绍兴某公司败诉,绍兴某公司应返还诸暨某公司多支付的货款16272元整。 绍兴某公司不服,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增值税发票本身不能作为付款凭证,双方之间的交易属连续交易,此前绍兴某公司对于诸暨某公司的付款均出具了收款收据,不曾以增值税发票上盖“现金收讫”章的形式来确认付款行为,而证明“现金收讫”章真伪的责任应该由诸暨某公司承担,诸暨某公司不能证明“现金收讫”章的真实性,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终审判决诸暨某公司支付给绍兴某公司货款72003元。 高院再审:举证责任给谁都不公平 诸暨某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诸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诸暨市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依据不足,判决存在错误。遂建议绍兴市检察院提请浙江省检察院提出抗诉。省检察院经审查后于2007年8月20日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再审后认为,关于“现金收讫章”盖章真伪的举证责任,不管分配给谁,都会使其处于不利地位,都是不公平的。再审中,申诉方提供了银行取款记录、汇款凭证等补充证据。在法官的努力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诸暨某公司支付绍兴公司1万元,绍兴某公司则承担案件一、二审的诉讼费,双方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诸暨方代理律师,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郭奇斌提醒,买卖商家尽量要签订合同,这对双方都是保护;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加盖公司现金收讫章的做法,虽然在实践中也普遍存在,但作为付款凭证,在诉讼证据上存在瑕疵,也就存在信用风险,最好还是要求对方另行出具收款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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