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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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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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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事过错责任认定之一

其他2011-08-29|人阅读

车车相撞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2005422020分,在某路口,徐某驾驶小货车抄近道逆向行驶,这时李某驾驶其所有的小客车正常行驶,两车相撞,李某的车左侧损害。该事故经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某交通支队认定徐某负全部责任。李某事后将其所驾驶的受损车辆送至某汽车维修服务部进行修理,2004428修理完毕,共计花费修理费5020元,原告因取车花费出租车费34元。原告因进行定损及车辆维修分别将车辆拖至定损点、修理厂,共计花费拖车费386元。

徐某认为李某的花费过高,但是没有提交任何证据。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其所负的事故责任赔偿受害者合理的经济损失。本案中,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徐某应当对李某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法律分析:

本案中,两车相撞,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让徐某赔偿李某的损失,是因为;第一,徐某驾车的行为违法,第二,李某确实有损坏后果,第三,李某的损害后果是由于徐某的违法行为造成的,第四,徐某明知道其行为违法,还是抄近道而逆行,主观上具有过错。因为徐某的行为具备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所以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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