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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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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南阳
主办律师

我是否侵犯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合同纠纷2014-03-11|人阅读

读者老张问:2012年8月,我与承租人许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双方书面约定:许某租用我房屋两年,每月租金一千元。2013年12月6日,我告诉许某我准备出售该房屋,售价50万元。2014年1月5日,朋友李某愿出价50万元购买该房屋,并表示在过户时当即付款。当日许某得知后,便向我提出也愿出价50万元购买该房屋,但房款于过户后半年内分两次付清。考虑到李某提供的条件更优越,随后,我就将房屋卖给了李某并过了户,而现在许某却说我侵犯了他的优先购买权,我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还声称要到法院去告我。请问:我是否侵犯了许某的优先购买权,我和李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翔答:读者朋友,你好,本案涉及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和合同的效力问题。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的规定可知,本案中承租人许某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租赁房屋的权利。但法律规定的“同等条件”不仅仅指支付的价款等同,还包括付款的期限和方式等条件与其他购买人等同。在本案中,虽然承租人许某出价50万元,但是,在付款的期限上和方式上,李某提供的条件更加优越,所以你选择将房屋卖给李某是合法的。因此,本案中,你没有侵犯许某的优先购买权,你和李某的房屋买卖合同也是合法有效的。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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