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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平律师
李志平律师
山东-潍坊
主办律师

交通肇事罪辩护词(真实成功案例)

刑事辩护2016-02-16|人阅读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接受潍坊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并经被告人hhh同意,指派我为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告人hhh的辩护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hhh涉嫌交通肇事罪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存在法定和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理由如下:

一、 被告人hhh系自首,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发生后,被告人主动拨打120救护伤者并主动报警,尔后,又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对此,公诉机关在《起诉书》已经予以认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被告人依法应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hhh有以下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hhh系初犯,主观上系过失,平时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前科,且被告人自领取驾驶执照至事故发生前,一贯遵守交通规定,从未发生过交通事故,此次交通事故纯属偶然的意外。

2、被告人hhh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事实。被告人归案后,主动交待事实、积极赔偿有关部门的调查,为案件的侦破节约了大量资源,态度非常好。庭审中,hhh多次表示,对自己的行为感到非常后悔。

3、被告人愿意赔偿受害人家属。虽然被告人的家庭经济十分困难,但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已经赔偿受害人家属2万元。庭审中,hhh也表示要想方设法筹措资金,赔偿受害人家属。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人所驾驶的车辆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因此受害人家属的获赔是有保障的。

4、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看,本案中被告人仅负主要责任,受害人负次要责任。被告人……

三、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hhh适用缓刑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刑处罚”的规定,被告人hhh具有法定和酌定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情节,适用缓刑不存在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因此,建议合议庭对hhh适用缓刑。

综上,hhh系自首、初犯,案发后,悔罪态度好,能够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社会危害性不大,请合议庭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方针,对hhh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法适用缓刑。

辩护人: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李志平

电话:15954416066

2013326

后附:相关法条

1、《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33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3、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4、山东省高院【实施细则】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轻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在相同情况下,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根据责任大小减少刑期的30%以下确定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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