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李志平律师
李志平律师
山东-潍坊
主办律师

谈非法拘禁罪

刑事辩护2015-12-08|人阅读

潍坊刑事辩护律师谈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238条第一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照本条第三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依照本条第四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四)非法拘禁罪  1.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非法拘禁多人多次的,以非法拘禁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非法拘禁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