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王某某婚后的债权利息6000元及李某购买基金的收益1950元应如何处理
一种观点认为, 王某某婚后取得的债权利息6000元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因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债权利息的归属问题,按照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李某于婚前购买基金20000元,婚后没有进行任何操作, 账面收益1950元完全是基金市场变化所致,应当认定为自然增值,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也就是说,如果是在婚前买入股票、基金后一直未加操作管理而产生的股票、基金增值,那么增值部分应当视为一方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如果在买入股票、基金后进行了积极地管理操作,或者以婚后财产追加投入的,应当视为投资所得收益,其增值部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另一种观点认为,王某某婚前借款给他人,婚后是依据借款协议取得的利息,由于借款本金系王某某的婚前财产,借款利息是依照法律规定必然取得的收益,应当归属于法定孳息,就像银行存款获得的利息一样;李某的基金购买于婚前,本金属于李某没有争议,账面收益1950元系投资基金的收益,虽然婚后没有再行购买或赎回,但购买基金本身是一种投资行为, 投资获得的收益当属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审判实践中将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和基金,婚后进行交易所得视为投资收益,而婚后没有任何操作获得的收益视为自然增值,结果显然是不公平的。笔者更倾向于另一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