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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法治时事热评:天降横祸,高空抛物砸伤3月女婴!

损害赔偿2020-08-21|人阅读

事实概况

据悉,8月12日,杭州钱塘新区,施阿姨3个多月大的孙女在小区的游步道上,被天降烟灰杯砸中。

据婴儿的奶奶说:“我就看见一个白影从眼前划过,没过1秒,孙女就大哭起来。低头一看,孙女的婴儿车里已脏兮兮,车里、宝宝的身上都湿了,旁边还散落着几个香烟头和纸巾。”

随后,一家人报警,物业也赶到了现场。经检查,女婴只是肌肉组织有所损伤,手臂上肿起了一大块淤青,其他无大碍,但一家人后怕不已。“我真的吓得整个人都软了,万一砸在胸口砸在头上呢。”女婴的妈妈张女士说。

事发后,当地派出所第一时间取证。同时,小区物业也展开了具体的排查工作,对可能的200户左右人家进行逐一访问,但却没有人承认。

律师分析

近年来,高空抛物致人伤亡的惨烈新闻经常涌上热搜,重则失去鲜活的生命、造成不可逆的严重损伤,轻则挨砸成伤。“头顶上的安全”愈发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大众瞩目的民法典对此也作出了更加详尽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4中规定如下: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对此,律师作出如下分析:

一、侵权人的确定

实务中,高空抛物里面包含的最大问题就是关于具体侵权人的确定问题,住户成百上千,排查工作量大且很难有人承认。到底由谁承担责任?

无论是从侵权责任法中的规定来看,还是从民法典的角度来看,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伤,由具体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民法典修订工作的主要参与人杨立新教授表示,民法典较之侵权责任法,完善了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的规则,将追偿规则纳入其中。将建筑物使用人的补偿责任视为一种垫付,当最终能够确认侵权人之时,建筑物使用人可要求其返还。

二、建筑物管理人的补充责任

建筑物管理人有防范义务,建筑物管理人作为建筑物的管理者,一般是物业管理企业或管理人,对建筑物的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抛掷物品或者坠落物品致人损害情形的发生。若管理不当或者未采取任何措施进行防控,发生损害后,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当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人,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又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时,受害人可以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与建筑物管理人作为共同被告。由此可以把建筑物管理人作为增加的一个责任人,更有利于将来在赔偿过程中的执行。

三、公安机关的调查

民法典还新增加了公安等机关的调查责任,明确表示:发生高空抛物致人损伤无法确定侵权人的,公安等机关应当第一时间依法展开调查,查清责任人。采用了刑事方法对高空抛物进行防范,降低了侵权责任人逃避责任、逃之夭夭的想法,更好的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四、受害者如何维权

面对突如其来的高空抛物造成损害时,受害者应当冷静分析,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体可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锁定相关证据

虽然高空抛物的举证责任在侵权人一方,但是受害者可以将造成的损害结果及时留存证据,证明财产损害的价值或者人身损害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必要时,造成人身损害的可以主张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确定适格被告

侵权损害结果发生后,受害者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时应当明确真正的赔偿人,或者在提起诉讼时明确适格的被告。

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一定的补偿,除此之外,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可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作为共同被告,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建议

1、作为业主及建筑物的使用人,高空抛物与坠落物存在极大风险,在日常生活中要注重好自己的所作所为,不随手向窗外扔垃圾,同时不要在阳台外沿边处摆放花盆、拖把等物品,避免发生意外坠落引发危险。

2、对于建筑管理人,在自己所管辖的范围内应当保障尽职尽责,加强管理,在自己的职责辖区中做到更加完善,尽量做到更大范围的监控力度更好保障的安保系统,定期对建筑物检查是否会存在高空掉落的风险

3、作为受害者,在遇到高空抛物后,应首先以人身安全为主,若身体发生损伤,及时拨打120寻求救助;其次,注意是否存在财产损失,保留好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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