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概况
据报道,1月1日晚,一位西安孕妇在临盆之际打不通120急救电话,最后打了110,才于当晚9点被送抵西安高新医院。结果到了医院门口,又因为没有核酸检测报告无法入内,一直延误了近2个小时。在等待中,这位孕妇大出血,怀胎八月的孩子不幸流产。
此事在1月4日由其家属爆料之后,引起全网轩然大波。
该事件发生后,经省、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调查,高新医院存在分诊识别不精准、专科介入不及时、流程处置不高效、应急预案不充分等问题,该起事件属责任事故。已经要求高新医院向患者表达诚挚的道歉,补偿损失,并向社会公开道歉。目前,高新医院已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总经理被停职,门诊部、医务部相关责任人被免职。
那么在此次事件中牵扯到何种法律关系呢?认定该起事件属于责任事故之后确定了责任,医院的相关责任人员被免职,在法律的角度来看,可能涉及到医院是否需要承担医疗损害责任、给孕妇带来的人身损害相关人身损害赔偿问题,以及怀胎8月痛失胎儿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律师分析
一、行政责任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孕产妇疾病救治与安全助产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其中要求“各地应当指导助产机构加强院感防控,根据医院条件,为产科门诊及病房尽可能创造独立进出通道。”此处可以看出,若是因为没有核酸检测结果而不让进医院导致的后续结果,医疗机构可能存在违反医疗规范的行为,由此造成的后果,相关责任人可能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民法典》中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致使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若是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可能会涉及到刑事责任,构成刑事犯罪。
二、人身损害赔偿
根据过错的因果关系,若是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过错导致侵害他人造成损害结果,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除《民法典》对此作出规定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赔偿权利人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可以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其中:
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三、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
按照规定,在下列几种情况下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1、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其他人格权利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3、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4、公民去世后,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人格权利受到非法侵害,使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的,死者的近亲属也可以依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5、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