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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尚金律师
王尚金律师
湖北-武汉
主办律师

合伙协议中利益保底法律分析

合同纠纷2012-06-28|人阅读

事情由来:

本周一接到一个很久没有联系朋友的电话,说是有份合伙协议让我帮忙看看。第二天一大早他就到了我办公室,内勤打电话说有当事人找我时,我还在路上。

当我一进会客室,他立马递过合伙协议,一边风急火忙的述说着事情的前因后果,一面催着赶紧看看。他说昨天发给一个在上海的律师朋友看了,但是朋友开口就说是“明为合伙,实为借贷”啊,他急的不行。

他在那喋喋不休,一直看着我,未了说,要真是借贷的话,那他还有近四十万的利润可就泡汤啦,一定要帮忙想想办法。我示意他停下来,表示总得让我先看他当初的协议,才能跟分析,他才算安静了下来,他真是太着急了。

当我看完协议抬头时,他的眼光立马迎了上来,怎么样,怎么样,急不可待的接连着问了三遍。我笑着说:“哪有甘蔗两头甜的呢,有利润时你要分一半,没利润时你要按投资额的10%收取回利,当亏损你还不需要承担责任,确实与合伙法律关系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本质相违背,确实有点像明为合伙实为借贷”。他一听就焉了,耷拉着头一声不吭。

我再次将整个合同从头到尾看了遍,问了他几个问题后,跟他说你们这个跟我们平时所说的“明为合伙,实为借贷”有点不一样,我不同意你上海朋友的观点,法律关系依然是合伙,而不是借贷。他很是激动,耷拉着的头总算是抬起来了。然后我跟他交待了补救方法,让他先照着去办,不能解决问题的话,再来找我。

对于“明为合伙实为借贷”的认定,在实务中存在着一刀切的问题。

法律分析:

对于“保底条款”“明为合伙实为借贷”法律依据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该规定对于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界定为:通常是指联营一方虽向联营体投资,并参与共同经营,分享联营的盈利,但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第(二)项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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