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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四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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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饭穿衣的时间能算工作时间吗?----由美国一个最新判例所想到的

其他2016-04-08|人阅读

咋一看这题目,可能很多人会认为是不是笔者脑子进水了,但最近发生在美国的一个判例,似乎给出了此类问题的答案。据媒体报道,因安全和卫生的需要,美国泰森食品公司的员工都被要求在工作中穿戴防护衣。之前,泰森公司仅仅计算员工在工作场所的工作时间,未计算员工穿脱防护服的时间。后员工就此起诉要求支付该时间的加班费,最终,该案经美国最高院裁定,大法官们以6∶2的票数宣布员工一方胜诉,穿脱防护衣的时间应作为加班时间处理。早在8年前笔者也曾代理过一起类似的案件:某公司要求员工每天提前20分钟到公司做早操,后一员工被解雇并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两年来每天20分钟早操时间的加班工资。此类情况还有这样一些表现:有的企业会延迟20分钟下班,是因为员工在上午和下午各休息了10分钟,需要补回〖如(2014)东中法民五终字第759号案〗;有的企业要求员工按时打卡上下班,否则为迟到、早退,但对于员工打卡时的排队时间却装聋作哑;还有的企业出于文化建设的目的组织一些培训、文艺体育等活动,要求员工必须参加,否则视为缺勤,如此等等。那么,此类时间究竟是否应算作工作时间呢?这里,笔者谈谈自己的看法。

“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是人们对工作时间的一般概念,但这说的只是工作时间的长短,并未揭示“工作时间”的内涵,迄今为止也未有法律对此给出定义。对于“工作时间”的外延,《劳动部关于国家铁路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第4条的规定可以作为参照:“劳动者工作时间包括准备结束时间、作业时间、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和工艺中断时间。(一)准备结束时间系指劳动者在工作日(班),为完成生产任务或作业的准备和结束所消耗的时间;(二)作业时间系指劳动者直接用于完成规定的生产任务或作业所消耗的时间;(三)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系指劳动者因自身的生理需要而必须中断正常工作的时间;(四)工艺中断时间系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中,因工艺技术特点的需要使工作必须中断的时间。”由于现实生活的纷繁复杂,仅从外延上是无法穷尽所有情形的。笔者认为,在此问题上似应以该时间的支配权是否属于员工以及是否因工作原因而产生作为判定标准,具体有以下两点理由:

第一,从法理上看,劳动关系实际上是工资与劳动的交换关系,员工出卖的是劳动力,劳动关系一旦建立,就意味着员工将劳动力的支配权让渡给了企业,企业也正是通过支付劳动的对价----工资来获得劳动力的使用权,进而创造价值,故工作时间实际上是企业消费劳动力即劳动的量化表现。

第二,从逻辑上来看,法律将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经常是并提的,如《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规定:“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事业发展,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五款也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在休息时间里,员工拥有时间的完全支配权,推而论之,工作时间当然是由企业来支配。

根据上述关于工作时间内涵的理解和外延的规定,再来判断本文文首的一些现象就不难了。员工排队打卡、穿衣脱帽等都是因为工作需要而“不得已”,员工无法自由支配,属于工作时间中的准备、结束时间;员工上午和下午各10分钟的休息时间属于员工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是工作中必需的调整身体机能的时间;员工中午吃饭及午休的时间,员工是可以自由支配的,不能算作工作时间。对于企业组织的培训、文艺体育等活动需具体分析,如果企业强制性地要求员工参加,则员工无法自由支配该时间,应为工作时间,但如果企业没有强制性地要求,由员工自主报名,则不能视为工作时间。

鉴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容易引发纠纷,建议企业,特别是物流、超市、银行、酒店、医院等需要较长时间进行工作准备和交接的企业,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对规章制度进行细节梳理,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也可以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通过签订集体合同予以明确,以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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