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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晓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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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2012-07-31|人阅读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多年来主办大量离婚、财产分割、儿女抚养、遗产继承、非婚抚养继承维权、房产分割等案件和重大的涉外离婚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务技能和广泛的社会关系。许律师在这里简单介绍最近碰到的几个离婚案件涉及到的知识点:一、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可以随便反悔?  协议离婚中,很多夫妻当初离婚登记时心甘情愿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比如有的人为了尽快离婚,表示愿意放弃所有的财产。离婚后却反悔了,越想心里越不平衡,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针对这种情况,该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规定:“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的,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属于民事合同。离婚后一年内一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经审理未发现离婚分割财产没有有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行为的,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二、离婚诉讼中,一方隐匿财产如何应对?笔者认为,离婚中,对方接到了法院传票,很多当事人担心对方开始隐匿家庭共同财产,这可怎么办?其实这个担心并不是多余的,几乎70%以上的案件都会涉及到一方涉嫌隐匿财产的情况。因此,为防止对方隐匿财产,应当提前准备。比如,在起诉前,就将家庭共同财产的证据收集好,或请朋友做见证证言,兼采用影像取证技术。另外,对于银行存款、股票等,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法院调查或律师出具调查令调查,一旦查出财产下落,可以视情况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等.

三、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如何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无过错方可以提出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个权利只能在离婚诉讼时行使。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对于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提起诉讼的同时提出,也就是在诉讼请求中要明确提出。(2)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该“一年”是诉讼时效期间,还是除斥期间,司法解释未做明确规定。

四、离婚诉讼中,法律对抚养费的给付有何规定呢?  子女抚养费的给付,一般由父母双方协商为好,协商时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我国婚姻法对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未作任何确定性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1、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以上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比例。2、抚养费的给付办法,可依父母的职业情况而定,原则上应定期给付。

五、离婚诉讼中,一方制造假债务怎么办?笔者近来做了几个离婚案件,涉及到一方造“假债务”,这也是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比如,原先父母赠与购房款,现在补写一张“欠条”企图变成借贷关系;自己股市中的钱说是替他人炒股的资金;甚至直接找亲朋伪造欠条。担心对方造假,是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最大的顾虑之一。其实,您也不必过于担心。法院有一定的诉讼规则,“造假”也并不是那么容易得逞。目前,理论界普遍的观点是,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不宜直接对债务问题进行处理。法院通常的作法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债务不予认可,通常对债务不予实质审理,而是建议债权人另案起诉。“造假”要面临鉴定、质证的考验,还要面对婚姻法四十七条不分、少分的后果,甚至参与人还要承担伪证罪的刑事后果,因此,“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只要注意诉讼权利与技巧,诉讼中对方“造假”问题,可以防范和解决。以上只是简单介绍了几个离婚中的知识点,但愿给您带来点滴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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