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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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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制造毒品罪辩护词

刑事辩护2022-10-02|人阅读

辩 护 词

---吕某某贩卖、制造毒品罪死缓复核案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贩卖、制造毒品罪死缓复核案被告人吕某某的指定辩护人。我已审阅了本案卷宗,会见了被告人吕某某,掌握了全案案情。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事实和法律,特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本案基本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认定,2019年下半年至2020年5月,被告人吕某某通过网购、雇佣同城跑腿等发生,购买氢氧化钠、乙醇等制毒原料和制毒工具。2020年初,吕某某租用乐山市绵竹镇来鹤寺小区某栋某单元某号房及市中区悦来乡荔枝湾村某组某号房用于制造毒品。2020年5月27日,民警在乐山市市中区将吕某某抓获,查获其随身携带的少量毒品甲基苯丙胺。

民警在吕某某的租住房查获大量液体毒品甲基苯丙胺4505.75克、943.09克、1041.39克、39.41克、17.97克、626、34克,含量在1.98%--25.23%之间。另外,民警还查获4.27克固体毒品甲基苯丙胺。

2020年5月21日、5月23日两次贩卖毒品,收取毒资800元。

辩护人对一审法院认定的被告人吕某某贩卖、制造毒品罪的基本事实无异议。

二、本案有以下可以对被告人吕某某从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吕某某制造毒品的数量大(7000余克液体毒品甲基苯丙胺、4.27克固体甲基苯丙胺);但是,该7000余克液体毒品的含量在1.98%--25.23%之间,毒品含量较低。

2、被告人吕某某所制造的毒品大部分系液体,不能正常销售;且上述毒品未流入社会,客观上未对他人的身体健康产生危害。

3、被告人吕某某贩卖的毒品数量不大,其收取的毒资仅800元。

三、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吕某某的量刑过重,建议复核法院改判吕某某无期徒刑。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张文樵

2021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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