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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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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刑事辩护2022-10-06|人阅读

辩 护 词

---彭某某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死缓复核案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案被告人彭某某的指定辩护人。我已审阅了本案卷宗,会见了被告人彭某某,掌握了全案案情。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事实和法律,特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本案基本犯罪事实。

一审判决[(2020)川20刑初20号]认定,2020年2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彭某某、林某某、董某某先后相聚在资阳市雁江区沱江安全文化广场河边喝酒。其间,彭某某联系了被告人何某某,让其到广场喝酒。21时许,被害人张某、王某某等8人也到该广场喝酒,双方因琐事发生不快。后被告人何某某到达该广场,彭某某将刚才发生的事情告诉了何某某,并叫何某某前去挑衅王某某等人,双方发生争执并发生打斗。期间,彭某某在何某某身上拿了一把折叠刀,何某某用手臂勒住王某某的脖子,彭某某用刀柄砸王某某头部,并刺伤了王某某,持刀刺击张某某胸部,林某某持酒瓶刺伤了王某某。后彭某某等人将张某某送往医院治疗,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一审判决[(2021)川20刑初17号]认定,在2016年6月26日的“6.26”聚众斗殴案和2016年“沱二桥”聚众斗殴案中,被告人彭某某均积极参与。

辩护人对上述犯罪事实无异议,对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彭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和聚众斗殴罪无异议。

二、在彭某某故意伤害案中,有如下可以对被告人彭某某从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有坦白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被告人彭某某在作案时没有自带刀具,作案所用刀具系从何某某处取得;同时,彭某某系在遭受被害人张某某的攻击时,情急之下持刀捅刺了被害人张某某。因此,其故意伤害行为系激情犯罪。

3、被告人彭某某在被害人张某某受伤后,积极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可见其有悔罪表现。

4、被告人彭某某虽有违法前科,但无犯罪记录。在一审判决前后均主动认罪,悔罪态度明显。

三、在彭某某聚众斗殴案中,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辩护人认为量刑过重。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彭某某的行为虽造成了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但其主观恶性并不特别深重,建议复核法院改判其无期徒刑。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张文樵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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