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张文樵律师
张文樵律师
四川-成都
合伙人律师

尹某某故意杀人罪辩护词

刑事辩护2023-02-12|人阅读

辩 护 词

--尹某某故意杀人罪死缓复核案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四川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故意杀人罪死缓复核案被告人尹某某的指定辩护人。我已审阅了本案卷宗,会见了被告人尹某某,掌握了全案案情。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事实和法律,特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本案基本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认定,2019年8月,因婚姻家庭关系恶化,被告人尹某某为摆脱与其长期姘居的被害人廖某某,产生让被害人食用甲基苯丙胺致幻后将其杀害的念头。同年8月中旬至9月初,尹某某驾车到广汉市购买甲基苯丙胺,后将该毒品让被害人食用。9月8日凌晨尹某某在出租房内诱骗被害人服用艾司唑伦,后被害人身体虚弱并出现幻觉,尹某某便采用塑料袋、胶带等将被害人封住、捆绑,并手掐被害人喉咙致被害人窒息死亡。后尹某某将被害人身体带离出租房并抛掷野外。

辩护人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上述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对被告人尹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无异议。

二、本案有如下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尹某某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被告人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悔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某在公安机关的六次供述,连续稳定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具有坦白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3款“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的指导意见》“(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尹某某从轻处罚。

3、被告人尹某某的家属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尹某某的父母已经自愿代为赔偿了25.6万元,并偿还了廖某某父母的借款8.4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的指导意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4、从全案证据可见,被害人对本案的引发具有一定责任。

三、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建议复核法院改判被告人尹某某无期徒刑。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张文樵律师

2021年6月15日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张文樵律师
您可以咨询张文樵律师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