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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顺律师
潘顺律师
山东-枣庄
主办律师

建设工程索赔问答(二)

房地产2012-08-01|人阅读

1合同未约定认质认价程序,只约定按照定额结算,承包人有无选择便宜材料设备的义务?

答:《建设合同99版》第28.1条规定“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应该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有保证质量的义务,没有选择相对便宜材料设备的义务。相反,如果采购的材料设备过于便宜,不能够保证建筑物的质量,应该承担责任。如果因为场地受限的原因,建筑商没有使用现拌混凝土等经济材料,而是使用商品混凝土等价格稍高的材料,发包人应该据实结算。

2、招标文件规定价格包干,中标后,施工图纸替换招标图纸,结算时应该依据哪份图纸?

答:通常情况下,投标时作为报价依据的图纸构成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但是,如果中标后,设计单位出具了新版图纸,并且说明招标图纸作废,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按照新的图纸施工,构成设计变更。因此,招标图纸及其据此确定的固定价不能作为造价结算的依据。由于工程是按照新版图纸施工,所以应该按照新版图纸进行结算。如果承包人与发包人就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的计价办法不能够达成补充协议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条的规定,承发包双方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工程量应该按照实际履行的新图纸计算。

3、承包人无相应的资质,虽然工程质量合格,但是发包人以合同无效为由,拒不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和利息,并且要求承包人赔偿逾期完工损失,承包人该怎么办?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指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所以,发包人以合同无效为由,拒不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和利息,承包人可以提起仲裁或者诉讼。但是,承包人没有施工资质证书,发包人应当知道该情况仍然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从而导致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依据《合同法》第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逾期完工损失,承包人过错比例较大,承担大部分责任,发包人承担小部分责任。

4、某厂房无项目批文和规划许可,发包人以合同无效为由,拒付违法建筑工程款,承包商怎么办?

答:发包人认为合同无效是没有道理的。只有涉及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才会导致合同无效,违反行政管理强制性规定不应认定合同无效。另外,根据最高院相关精神,民事行为当事人违反行政管理性法规,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一般不影响民事行为当事人的合同效力。所以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全额支付工程款。

5、招标文件规定按照当地建委发出的一份采用较高取费标准结算的文件结算,但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建委的该文件被废止,发包人对结算条款提出异议。合同约定的结算条款还有效吗?

答: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在招投标和签订合同时,经过利益与风险的平衡后选择以当地建委的文件作为结算标准,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承发包双方都应该按照合同履行约定义务。另外,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普遍适用效力,并非特别针对该工程制定的文件,没有以文件干预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私权领域的签约自由问题,承发包双方自愿将此份文件的内容作为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结算标准,所以不能因该文件被撤销而否定当事人已将此文件转化为合同约定内容的合法性,不能因此认定将该文件作为合同结算依据的合同条款无效。

6、合同约定施工期间内工程价格不予调整,但是,一年施工期间钢材价格上涨幅度达到8%,承包商能否要求调增工程价款?

答:首先要明确的是,钢材价格上涨幅度达到8%,该情况不属于情势变更,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因为建材价格的正常涨落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确定投标价格时首先应该考虑的重要因素,也是随着市场变化而出现的正常情况,该价格上涨完全在承包人签约时的可预见范围内,8%的增幅尚未导致双方权利义务达到明显失衡的严重程度,所以承包商不能够要求调增工程价款。承包商防范法律风险的方法是,在投标时,应该充分评估价格包干风险,在合同中约定可预见范围。这样的话,如果材料价格上涨超过可预见范围,就可以要求调增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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