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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如何认定

刑事辩护2012-12-29|人阅读

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四种人: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人员;

在乡级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实务中由国家工作人员来认定。

此外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20021228日),三类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也被视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①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②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③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和国有企业财产必须全部属于国家,才是国有公司、国有企业。

国有事业单位——医院、学校、科研机构、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单位都属于国有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由国家组织成立的,财产完全属于国家所有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如乡级以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事公的人

这类人员应当具有两个特征:一是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二是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具体包括:

①依法履行职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②依法履行职责各级人民政协委员;

③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

④协助乡级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

⑤其他在特定条件下依照法令行使国家管理职能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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