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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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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休假的计算方式

仲裁2020-05-12|人阅读

深圳劳动纠纷律师苟三元总结带薪年休假的计算方式如下:

1、享受年休假的条件

驾管、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想有带薪年休假(以下称年休假)。

2、年休假的天数

苟三元律师认为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累计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认。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的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的,应当为累计工作时间。深圳劳动纠纷律师苟三元认为此处的连续工作满1年的“1年”包括在前一个或几个单位的连续计算的工作时间。

4、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折算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起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括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苟三元律师认为,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个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苟三元律师将计算未休年休假的日工资收入标准计算公式总结为职工本人的月工资(应发工资)月计薪天数(一般为21.75天)。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的应休未休年休假的折算公式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经安排的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经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得扣回。

以上是深圳劳动纠纷律师苟三元对年休假工资的计算方式总结。苟三元律师团队建议您将自己的具体情况告知律师,律师将对具体案件作出应对策略。欢迎来电咨询深圳律师苟三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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