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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志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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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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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实施后律师办案“三难”问题之改观

刑事辩护2013-04-11|人阅读

关于新法实施后律师办案“三难”问题的书面采访回复

2012314日,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顺利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此次刑诉法的修正在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方面,以及解决司法实践中亟待改进的现实问题等方面,都有许多亮点与创新之处。在公布之初,在刑事司法界引起广泛关注,而对于我们刑辩律师这一群体,对于后续实施效果上更是多了些许期待。现就本人(牛志远律师)三个月以来在参与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个案的亲身体会简单聊一聊看法。

1、会见的问题:

整体上说,随着新刑诉法的实施,会见过程中手续的办理,材料的提供都简化了很多,随之会见的效率也提高了不少。在这方面,公安部为配合新的刑诉法实施,于2012123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也进行了修订,对律师会见规定进行了细化,在新刑诉法规定的原则基础上在程序上与其完全对接。这主要体现在第四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内容中。在实际操作中,公安机关也已经按照新法办理会见。

2013116日,本人接手办理**分局侦办的一起重大盗窃案,嫌疑人在3天前刚被采取了强制措施,家属非常着急,委托我尽快办理会见并了解情况。到**看守所后,按照之前的会见流程,我还是准备先到预审接待处递交会见手续,可刚一进接待大厅,被保安明确告知:手续齐全的可以直接到看守所交材料,不需要预审警官审批。刚一开始差点没反映过来,略想后才明白是新的刑诉法在悄然发挥“威力”了。直接到了看守所会见接待处后,本人特意像往常一样将刑事格式文书一、八、九、十九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全部递了上去,结果看守所民警只留下了文书八、十九和执业证复印件,其余看了一眼后全部退还给我,并告诉我依照新刑诉法,有那些材料就够了。

在之后不久我办理的一起发生在**区的寻衅滋事的案件时,在去**看守所会见过程中,看守所接待民警也用同样的工作方式践行了新刑诉法的会见规定。那起案件在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看守所均未要求我出示相关机关的批准文书(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完全按照新要求递交其它手续后就直接安排了会见。

从实法实施到现在,我有了几次会见经历,但我已经开始暗暗赞叹北京公安机关贯彻实施新法过程中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并切实体会到了由新刑诉法带来的工作机制的转变。

2、阅卷问题

大家都清楚,阅卷是刑辩律师行使辩护权的途径、手段,当然更是律师行使辩护权的前提和基础。关于审查起诉以及审判阶段阅卷难的问题,之前主要体现在办案机关不提供全部卷宗、不按规定提供便利条件等方面。而此次新刑诉法实施后,对于办案律师在查阅案卷材料方面较之前有了较大进步,阅卷的范围从以往的部分材料扩大到案卷材料,庭前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的制度受到废止。新刑事诉讼法规定,无论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均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所谓本案的案卷材料,当然应该是指该案的全部诉讼文书及全部证据材料。

然而,不得不提的是,在贯彻落实“移送全部案卷材料”这个问题上,目前为止,在个案中还是有些许差强人意的地方。

今年3月初,本人办理了一起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故意伤害案件,在审判阶段到法院阅卷的时候,发现被害人的陈述有不完整、前后矛盾的地方,因此怀疑控方可能尚未向法院提交全部案卷材料。随后,在同检察院沟通时则被告知已将全部证据材料移送到法院。然而,令我意外的是,公诉人在开庭时却当庭出示了部分之前并未出示的证据,主要涉及的就是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因自身相互矛盾所以控方仅将有利于支持公诉的证据向法院提交,而不利的部分选择了当庭再出示并作简单说明。公诉人的如此举证确实让辩护人有点措手不及,给辩护人顺利行使辩护权造成了不便,同时也侵害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3、调查取证问题

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调查取证权是辩护律师在履行辩护职能过程中应当享有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这主要是由律师本身的诉讼地位所决定的。此次刑诉法的修正,在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范围、方式等方面作了较大改动,与96年刑诉法相比,有了很大的进步和完善。

目前本人正在办理的**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宗寻衅滋事案件,因案发时周围环境复杂,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说法出入很大,寻找案发现场的证人就显得格外重要。本人在经多方打听询问后,终于找到了目击人。然而,在讲明来意后,虽然费尽口舌,但该目击证人只同意写一份书面材料递交法院,拒绝出庭。于是,无奈下本人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目前法院已经同意了该项请求,并积极的与证人取得联系,要求证人在开庭时履行作证义务。尽管此案开庭日期未至,但证人出庭已经是确定的事了。在此也期待开庭时该位证人能向法庭如实陈述事实情况,使被告人得到公平公正的审判。

律师的申请调查取证权是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权的延伸,是在律师力所不能及的情况下由公权力机关介入并协助实现的强制性取证活动。但有一点有必要一提的是,目前来说,律师的申请调查取证权缺乏程序上的保障。新的刑诉法虽然规定律师可以申请法院、检察院调取证据,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但仅由于新法仅仅是笼统地赋予了这种权利,但因无具体措施及相应的制度予以保障和救济,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很容易被限制或忽视,甚至不予理睬。对于律师的申请调查取证权是否能得到实现主要还取决于检察院、法院对相应证据的的认定,只有司法机关认为有必要时该权利方能顺利实现,否则的话,申请调查取证权就仅仅是徒有虚名。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牛志远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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