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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志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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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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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工作之会见之二——犯罪嫌疑人

刑事辩护2013-11-15|人阅读

依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律师前往羁押场所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携带以下文件和证件:

1、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3、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及复印件;

4、若案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还应持有侦查机关批准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5、若犯罪嫌疑人是外籍人士或少数民族,会见须翻译陪同,还应该有侦查机关准许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书面文件。

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内容:

1、 向犯罪嫌疑人介绍自己

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与外界断绝交流,在较长的一段时间里,处于被抓捕后的惊恐、慌乱和焦虑之中,在被羁押的场所里度日如年,他不知道什么时间、会有什么样的人来见他。因此,对于嫌疑人来讲,眼前这个人是否值得信任,是否能真正帮他,都会是本能地要考虑的问题。

因此,在与嫌疑人见面时,律师应温和地向其打招呼、问好,向他介绍自己是受他的亲属的委托,担任其律师,同时将能证明自己律师和受托人身份的资料交给其查看。犯罪嫌疑人在看到他亲属的亲笔签名后,一般对律师的身份就不会怀疑了。

2、 向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

律师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应是一个由律师主导的谈话过程,因为嫌疑人虽急于与律师交谈寻求帮助,但因事先无准备,一时可能不知从何谈起,也不知要问什么问题。在这个过程中,律师要控制会见谈话的范围及案情的深度。律师可以向其了解以下情况:

1)、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2)、是否参与及怎样参与所涉案件;

3)、如果承认有罪,陈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

4)、如果认为无罪,陈述无罪的辩解;

5)、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6)、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7)、视案件性质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在侦查阶段,律师的提问应当是以了解基本案情为目的,维护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追诉侦查这一过程中的权利,而不是急于寻找证据或证据线索为辩护作准备。要结合具体问题告诉嫌疑人,律师目前只对他告诉侦查机关的事情有兴趣,他也只需要回答已经告诉侦查员的事情,其它的暂时可以不讲。

3、 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是律师会见这一程序中对嫌疑人最重要的事情,是律师介入刑事诉讼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重要工作。这一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

2)、有关侦查、检察及审判人员回避的规定;

3)、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4)、嫌疑人有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笔录有核对、补正的权利;

5)、对侦查机关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其告知的权利,以及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6)、自行辩护的权利,有申诉、控告权;

7)、刑法关于嫌疑人所涉罪名的有关规定;

8)、其他有关的法律规定。

以上相关规定,并非要面面俱到,有些事项侦查人员同样会告诉嫌疑人。因此,律师提供咨询应该针对嫌疑人最关心的问题,并非泛泛而谈的法律咨询对嫌疑人才有意义。

4、 其他工作

1)、确认授权委托书

在经历了问候、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询后,嫌疑人对律师的能力有了初步的了解,并对律师产生了信任以后,再问其是否同意自己担任其律师。确认同意后,应当由其另行签署本人确认的授权委托书。

2)、制作会见笔录

基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次数有限,为避免记忆模糊为以后工作增加不确定性,律师应该在会见时制作笔录,详细记载谈话内容,既作为已完成工作的记录凭证,也作为下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会见结束时,会见笔录应交嫌疑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并请其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3)、适当传递亲情

在嫌疑人被限制人身自由以后,一般情况下,嫌疑人除了考虑自己的案情以外,最关心的就是家人的冷暖安危,思亲之情无以言表,他们也只能通过律师了解家事了。适当传递亲情,既能释放嫌疑人思亲的压抑,也能增强嫌疑人对律师的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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