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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志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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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工作之一

刑事辩护2013-10-08|人阅读

刑辩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工作之一——与侦查机关及时取得联系

律师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介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另外,《律师法》第33条“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虽然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此种由侦查机关“安排会见”的表述,事实上使得全国各地,律师与所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联系都受到了侦查相关的管制。因此,在现行体制下,为及时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律师在接受犯罪嫌疑人委托后,应该尽快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落实有关会见事宜。

律师在与侦查机关接洽时的主要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1、 提交委托书与律师事务所函

律师接受嫌疑人家属的委托后,应当及时与侦查机关及其具体案件承办人员联系,向他们提交嫌疑人家属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参与诉讼的律师事务所函,出示律师执业证并留下复印件,告知侦查机关受托律师已经正式介入到该案的刑事诉讼中。

2、 了解涉嫌的罪名

虽然通过犯罪嫌疑人家属的介绍,律师一般已经知道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但在与侦查机关承办人接洽后,律师还应向其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一方面是为了获得确认,另一方面也是探查是否还有其他罪名(拘留证或逮捕证一般只标注一个罪名,侦查机关致嫌疑人家属的电话通知也往往如此)。

3、 向看守所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要求

依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律师有权在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为此,应向看守所提交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及执业证复印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要求后,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但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目前仍规定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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