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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保童律师
卫保童律师
江苏-南京
主办律师

正义无敌——诉讼财产保全

债权债务2014-04-06|人阅读

案例三【正义无敌】

老百姓可以骂社会,因为他们是老百姓,他们处在社会的最下层,没有地位,没有资源,遇到不公正的事情在求爹爹、拜奶奶之后仍然解决不了之时,他们唯一能做的就是痛痛快快的大骂一下这个社会是如何的不公正,发泄一下内心的不平衡,否则他们会憋死。

学者们也可以骂社会,因为他们是学者,思想先进,处在社会的最前列;而社会现实总是落后于学者们的思想,于是学者们总是感觉社会现实不尽人意;明明在书上写的很好的东西,到了现实那里总是变得那么糟糕。现实中的人总是那么俗不可赖,一群功利主义。

但是唯独法官、律师(简称法律)不可以骂社会,因为法律总是理想与现实的折中妥协。法律承担着在理想与现实之间架起桥梁的重任,永远活在两个极端群体的中间。就像儿子夹在老婆与老娘之间,常常左右为难;不过混得好也是可以左右逢源的。如果你娶了老婆忘了娘,那你真的没有良心;如果你眼里只有你那个娘,那么没有女人会嫁个你。

经常听到有些律师说律师没有什么权利,也经常听到法官说法官没有什么权力,因为司法不独立。以前我听到类似的话,也这么认为。可现在我却不这么认为了,正因为老百姓感觉自己的权利别剥夺了,才需要找律师来帮自己维权;正因为法官们不断维护法律,信仰法律,才会有了最终的司法独立。如果连法律都在抱怨,那你就没办法去做这个职业,因为问题需要你去解决,你如果再抱怨就表明你在推卸责任。你又能推个谁呢?

在本人最近代理的南京A公司诉南京B公司110万买卖合同纠纷案中,被告尚欠到原告110万货款,被告出具欠条有被告公司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字。案子法律关系很简单,但做起来绝非简单,原因在于被告法人代表是当地有名的流氓地痞(在南京称活闹鬼)起家的。公司去年被拆迁,拆迁办就是拆不了,最后被区政府带着公安去拆了。

这个案子我代理了,我给被告法人代表打了电话,看能不能签一个带有违约责任的还款协议,可当我说明此意时,对方就在威胁我:

被 告:“你那里人,干什么的?”

卫保童:“我是律师,要债的。”

被 告:“有种你过来,我给你钱。”语气较横。

我听了之后就挂机。晚上回家和老婆说了此事,老婆担心说这些人不好惹,要么将钱退给人家,不做了。

我笑了笑说:“律师干的就是这个行当,做别人不敢做的事情。”

老婆说我没辙,然后对梦馨说:“放学就回家,不要乱跑,防止坏人。”

我想老婆是担心过多了。

我查了最高院的被执行人信息系统,发现每年都有很多执行案件,有的还没有执行终结,这让我有些担心,立即告知当事人要申请财产保全。

好在街道有我的一个哥们,通过他我了解到被告在财政所尚有200万拆迁补偿尾款尚未发放。当我向财产保全申请向法院提交后,要法院去冻结补偿款时,法官说他们上次一个法官去过了,财政所说没有钱,拆迁补偿款全部发放了。这个财政所所长事后还放过话说:“这个钱时被告的,法院来人都没有查封到”。

我感觉到里面的问题所在,这个事情不好弄。关键在于里面掺杂了复杂的关系。但是不好弄,也得弄;好弄的事情当事人都不需要找律师了。

我和法院说好了某天下去过去查查看。到了当天,法院就派了一个年轻的书记员和我一道,也就是他上次查封被财政所拒绝没办法的书记员。

一路上,这个书记员说:“如果人家不配合,我们也没办法。”

我说:“你们法院可以罚款呀!严重的可以拘留,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提起司法建议,难道他们不怕吗?”

书记员又跟我说了几个行政机关不配合法院,法院拿他没辙的案例。

我听了心里就发凉。

一会儿我们到了街道财政所,一工作人员说所长在开会,让我们等

我们等了十多分钟,所长也没有下来。我等着不耐烦了,直接领着书记员到了会议室,让书记员出示了法官证件,并要求所长立即冻结115万。

所长说:这个钱属于拆迁办的,让我们找拆迁办去,极不愿意配合我们。

我立即反驳到:“不管钱属于谁的,总之钱现在在你们财政所,最终是要发给被告,你有义务协助我们。这是财产冻结裁定书和谈话笔录,你签个字就行了。”

我眼睛盯着这个五十多岁的所长,他摇摇头还是将字签了。

(如果他不签字,我就打算找街道书记说他拒不配合,早已做好了下步准备。)

我将回执单交给法官带回了法院。

后财政所工作人员打电话给我的当事人说等判决书下来后将钱打到我当事人的账户上。

这个事情就这样OK了。

经过这个案子我在想:一、我只是个律师却做了法官的事情,其实是在激活“律师调查令”制度,既节省了法院的资源,有充分利用了律师的优势,难道不是一件好事吗?二、法官行使合法权力是正义的,无须害怕任何人,谁敢阻拦就应当行使手中的权力,罚款—拘留—向监察机构出具司法建议,看他谁还敢拒不配合法院调查,正义无敌。三、我要是法官我就这么干,谁有本事搞得我做不了法官,我就做律师;我是律师我也这么干;谁有本事搞得我做不了律师,我还可以做管理;实在不行,自己单干。

卫保童

二〇一四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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