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胜败有凭】
人的一生往往因为一个机遇就让你成功了,说不定能够让你拥有千万亿万的资产;在法庭上也常常因为律师的一句话就让你赢了官司,使你内心不在纠结。
成功真的就这么简单吗?并非如此!在本律师代理的南京欧泰诉常嘉建设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欠到原告216万,并非被告没有钱,而是被告始终认为原告发出的5000套夹具质量不合格,要求原告认可这笔账。可原告认为货已经发出,被告已经接受,就应当付款。双方僵持不下,弄得本律师电话催收数十次,上门催收三次,律师函也发了一次,都没有效果,前后拖了一年。
2013年5月,本律师代理原告向被告所在地法院常州市天宁区法院提起诉讼并于一个月后在天宁区法院开庭。
合同第六条第二款约定:买方如对货物数量、质量等有异议,应当在收到货物后二十日内提出。
法庭实录节选:
法官:被告对相关证据事实有异议吗?
被告律师:我们对5000套夹具的事实提出异议,不符合我们工程安装的要求,我们要求扣除这部分款项。
原告律师:你们什么时候提出的异议,有证据证明吗?
(事实是被告曾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过异议,只是在原告开具的发票回执单上做了注明要求扣除5000套夹具款项,原告予以接受,但该证据保留在原告手中,被告无法在法庭上提供,因被告律师未能充分了解案情,故不知道有这份证据)
被告律师答辩:只是口头提出异议。
结果当然是被告败诉,因为未经诉讼另一方认可的口头异议在法律上是被认定无效的。该案的启示我们:被告律师只要充分了解案件事实是完全在这个问题上胜诉的。
《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被告在法庭上败下阵来,然后立即笑脸请求与我们谈判和解,签订还款协议。我同意谈判,不过协议有我起草,被告必须到我当事人公司去谈。
三天后,被告公司三个代表来原告公司谈判,经过两个多小时的讨价还价最终达成协议。被告分三次付款,如被告每迟延付款一日将承担剩余货款千分之三的违约赔偿金,也即216万如果迟延一日付款,将承担6000元多赔偿金,一个月将承担180000元赔偿金。高额的违约成本迫使被告不得不如期履行义务。事实也证明,被告每次都如实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卫保童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