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平顶山**村65号,身份证号码:410*******0*******8。
被告:宝丰县**化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
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与原告的《征用林山 协议书》无效;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在关押期间,于2013年1月11日公安人员拿三份材料,让我签字,我要看内容,他们不让看,还说:“签名是放我出去。”结果签了三个名,非但没有放我出去,却骗取我签订了三份材料分别是:一放弃追究杨建国打伤我赔偿调解协议书;二是我报案杨建国打伤我的撤诉书;三是被告与我《征用林山 协议书》。
原告认为该《征用林山 协议书》系被告与公安人员恶意串通违法办案,骗取原告所签,并违反自愿原则和协议一式两份的法定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征用林山 协议书》无效。故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诉求。
此致
宝丰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
2013 年 12 月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