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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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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贺某诉朝阳某咨询公司劳动仲裁拿回七万多元成功调解结案

劳动争议2012-07-06|人阅读
贺某于20113月入职朝阳某咨询公司处,担任总经理助理一职。工作期间,朝阳某咨询公司未与贺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而且自201111月起,在未与贺某协商的情况下,无故降低其工资,为此贺某委托我所代理此案维护其合法权益。接案后我所律师认真分析了贺某的案情,制订了办案策略,于20123月帮贺某向其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并向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索要拖欠的工资、年休假工资,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

庭审中该公司及代理律师面对我方准备的大量证据材料,感觉到公司风险较大,仲裁对自己很不利,就主动提出愿意与我方调解,后经我方代理律师多次努力,积极与仲裁员及对方代理律师沟通,听取贺某意见,双方都退让一步,企业终于同意签订调解书,一次性支付贺某拖欠的工资、年休假工资、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7万余元。我方代理律师亲自把款项领回交给贺某,此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再无任何争议。贺某对此案结果非常满意,对我所代理律师表示真诚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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