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份,天津市某服装有限公司从外地招聘了30多名务工人员,双方约定务工人员的日工资车工120元,副工119元,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经常克扣务工人员工资,引起务工人员的不满。部分务工人员多次与该公司领导协商未果,更让务工人员生气的是最后连续两个月不发所有员工工资。无奈务工人员遂向天津宝坻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后务工人员维托本所律师维护其合法权益,经过审理后,宝坻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务工人员的全部请求。判决生效后,该公司不服又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申请,经过本所律师努力,最终天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务工人员的要求。2012年3月12日,本所律师向宝坻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我方代理律师多次与法院及企业沟通,经过多次不懈努力终于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同意支付所有务工人员工资。3月30日,宝坻区人民法院将执行款12万元全部给我方代理律师,我方律师及时把款项全部解付给了务工人员,并受到了他们的高度评价,到此本案已顺利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