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王汉政律师
王汉政律师
云南-昆明
主办律师

关于运输毒品罪中主观“明知”问题分析

刑事辩护2013-06-19|人阅读

云南毒品案件辩护律师王汉政关于运输毒品罪中主观“明知”问题分析

司法实践当中,若被告人自认毒品犯罪事实,即人赃俱获面前承认所有犯罪事实,本案就不涉及查证被告人主观明知的问题。若被告人不承认犯罪事实,其又辩解主观不“明知”时,司法机关一般如何认定行为人的“明知”?

2007年12月,高法高检和公安部联发了一份公通字(200784号文件,即《办理毒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该意见二中,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并列举了具体的7种情形。”法律没有规定推定,因此,此处采用的是事实推定。事实推定重在推定要有相关的基础事实予以证明,并且排除反证。

意见中所列的7种情形,对不报、谎报、逃跑、抗拒、体内藏毒等行为方式易于查证被告人主观明知毒品的问题。司法实践中,主要是对“采用高度隐蔽方式携带运输的”、“采用高度隐蔽违背常理的交接方式”这两种情形较难把握。

对被告人主观上是否明知的问题有三种:第一是知道,属于直接的明知;第二是应当知道,也有学者提出是“可能知道”,属于间接性明知;第三是不知道。事实推定,因其技术缺陷,具有一定的盖然性,所以,应重视被告人辩解内容的审查。采用事实推定认定被告人主观上的故意,其状态属于间接故意,较之直接故意的犯罪,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这也符合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的行为特征。被告人主观上明知是毒品,但客观上不知道具体的毒品种类或毒品的数量。因此,在量刑时应与直接故意的毒品犯罪有所区别,可酌情从轻处罚。

附: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行为是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和其他检查站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为他人携带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所携带的物品内查获毒品的;

(二)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三)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或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四)体内藏匿毒品的;

 ()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不等值的报酬而携带、运输毒品的;

(六)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毒品的;

(七)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毒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的;

(八)其他有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