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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丽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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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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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离婚2014-02-27|人阅读

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解读】本条的实质意义,就是列举了一种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即因生育问题闹到离婚的,可以视为感情破裂。生育权乃人生大事,因此而产生原则分歧,可能会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与其让生?还是不生成为一个长期困惑家庭的问题,还不如及早解脱。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读】关于这一条的争论已经足够多,不必赘述。从物权法的角度,得出这个结果非常自然。无论是媒体,还是大众,更多关注的是房屋的产权,但实际上后面那句话所涉及的补偿也是不少的。探讨应该或不该,都有道理。按照法的一贯性,这么规定还是对的。只是大众觉得不适应而已。法律的为难之处,在于过多的外行都认为自己可以发表一番评论。见过没学过高等数学的可以对高数公式发表一番高论的么?但是没学过法律的就可以。  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  这次司法解释的很多内容,其实都是对已经存在的法律思路的一种确认。善意取得制度早已有之,此处不过是再次强调。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三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此前《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实践中对于应当取得存在争议。不少人认为,只要以后正常情况下可以领取养老保险金的,现在就可以申请分配。这是一种误读。养老保险金是一种或然性收益,并不必然发生。所谓的应当取得,是指现在就符合取得的条件而且可以取得,说白点儿,就是现在到时候领了。这样才可以分配。  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解读】  都是厘定争议的思路。其实登记离婚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作为条件的时候,其含义就是离婚成为一种事实。然而这又成为一种悖论。不处理好子女抚养问题和财产分割问题,哪个法院和登记处会给当事人出具离婚文书?这实际上就是说,这么约定没用。  第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解读】这个就要等了。作为继承人的配偶,是没有继承权的,只好依赖于继承人先把财产分割好。  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解读】  法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这句话说得通俗点,叫做大哥莫笑二哥。其含义,就是如果都有过错,就谁也别主张别人赔偿,哪怕是一个过错轻一个过错重。因为四十六条规定得很清楚,能主张赔偿的是无过错者。个人感觉这个似乎不太恰当。是不是该分个轻重?比如一个重婚的,一个是跟他人同居的。是不是该讲个前因后果?比如一个在外面跟别人瞎混经年的,回来后被配偶胖揍一顿或者又打又掐的。似乎还是该区分一下的好。轻重因果分的清楚,更有利于当事人服判息诉。不过话虽如此,既然司法解释这么说,还是得先这么执行着。  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解读】《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不仅可以提起诉讼,还可以导致另一方少分或者不分,如果对方隐瞒转移什么的。而这次没有提。有人认为这意思就是不会导致惩罚性的后果,即对方少分或不分了。但我不这么认为,因为条款没有明确说予以分割,且依法予以分割。依什么法?主要还是婚姻法。看问题要系统地看。此外,有财产未处理不代表一定是对方隐瞒、转移等造成的。有些时候两夫妻确实不知道还有一些财产存在,这种情形是有的。  第十九条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解读】新法由于旧法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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