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上,全国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各地方对责任划分尺度宽严不一,因此,应以交通事故案件管辖地的规定进行责任划分。
一般来说,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共同导致交通事故的,一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起的作用较大的,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在事故中具有过错行为,但是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是引发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次要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人有两方以上的行为及过错与交通事故有影响,但是有一方当事人的行为以及过错对交通事故影响最大,且超过了其他各方共同影响之和,那么对交通事故影响最大的那方当事人的责任就是主要责任,其他当事人的责任就是次要责任。
当事一方具有以下行为的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1、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的,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机动车方应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致使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机动车一方负事故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