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连带责任各机动车方份额的确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连带责任机动车各方的份额按以下两种情形确认:
1、连带责任的机动车方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多辆机动车相撞的,人民法院在判决各赔偿义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时,根据各肇事车辆之间的过错大小确定各自责任份额。
2、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二)连带责任各机动车方对各自责任份额的承担
1、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机动车方承担责任。连带责任的任何机动车方均应当向受害人赔偿全部损失。
2、连带责任的机动车方向受害人赔偿了全部损失之后有权要求连带责任的其他机动车偿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3、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机动车方的诉讼请求的,其他连带责任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