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市××街××号楼××单元××号,电话:××。
被申请人:××,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市××巷××号××单元××,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延期举证。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诉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业经贵院受理,申请人于20××年××月××日收到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以及举证通知书。贵院给予申请人的举证期限至20××年××月××日,但申请人认为在该举证期限内难以完成举证工作,而且有些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申请人已经向贵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6条:“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之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延期举证申请,望批准。
此致
××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