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认为原告诉前伤残鉴定存在问题请求法庭准许重新鉴定申请,法庭认为被告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不充分而难以准许重新鉴定。本律师提交上述重新鉴定申请理由,直接促使法庭无法以理由不充分而不予准许重新鉴定。
关于贺某某诉#####巴士服务有限公司案
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
尊敬的审判员:
贵院依法受理的(2014)甬鄞江民初字第**号贺某某诉#####巴士服务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关于恳请贵院准许重新鉴定问题发表如下补充意见,供贵院参考。
第一,原告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交的2013年4月17日**区**中心卫生院X片,经司法鉴定人员查看所见伤势与原告出具的2013年4月17日**区**中心卫生院影像报告所载伤势存在重大矛盾,为保障当事人合法的诉讼权利尤其是举证权利及基于司法公正之原则,贵院应准许重新鉴定以查明事实。
同样是2013年4月17日**区**中心卫生院的拍片及相应影像报告,原被告所举材料的结论完全无法对应,存在重大矛盾,因而原告的伤残情况系本案重大疑点。而原告的伤残情况是本案的关键事实,如果不予以查明,显然可能导致事实不清。
被告作为本案一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诉讼权利尤其是有充分的举证权利。原告一方在诉前单方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其所依据的材料与被告提供的材料均是**中心卫生院出具,但结果却有重大冲突,若不准许被告关于重新鉴定之申请,则可能剥夺被告在本案中合法的诉讼权利,有碍司法之公正。
第二,本案其他关于原告伤势的证据材料亦不能相互印证。
原告所举《病历记录》,未见“腰1椎压缩性骨折”等记载字样,而所举载有“腰1椎压缩性骨折”的诊断意见的《出院记录》又不是该医院出具的原始材料,却是时隔半年有余补的,并且该补充材料是否为原始材料也不得而知。另外,原告代理人在解释法庭询问关于护理费问题时陈述原告家庭为医生家庭,该因素同样有可能影响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因此,原告所举证据相互之间有矛盾之处的情况下,原告的伤势仍然无法确认。
鉴于原告诉前单方委托司法鉴定意见所依据的材料存在诸多问题,我们不得不合理怀疑其所依据材料在医学影像学上的专业及精准度,由此向尊敬的审判员陈述一个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情况:2013年发生在**区的故意伤害案件中,曾有受害人在**第二人民医院拍片,在公安机关安排下赴**公安分局伤情鉴定中心进行伤情鉴定时,该鉴定中心鉴定人员告知该医院等级别相对较低的医院由于影像设备问题,拍片清晰度及精准度也有所问题,因而建议赴宁波市第一、第二、第三、第六人民医院或李惠利医院等医院重新拍片,以确保鉴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陈述该情况并非为了说明级别相对较低的医院的拍片不能用于司法鉴定,而是说该等医院所出具的拍片在清晰度及精准度方面存在问题的可能性较高且事实上也有类似情形发生,当双方之间所举材料存在矛盾而形成疑点时,应当结合曾经发生过的情形对于该种可能性有所考虑。更何况,原告家人多为医生,本身在当地医疗领域就有一定影响,为了保证客观真实及科学准确,选择更高级别的医院进行拍片后重新鉴定更加合理。
第三,原告诉前单方委托司法鉴定,其结论的客观真实性有赖于司法鉴定机构程序上的合法、严守,而作为具有特别授权权限的原告代理人当庭也认可了原告所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未能依法履行相关义务,程序上不合法,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和客观性无法确认。
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中,允许一方当事人在进入诉讼程序前,为了取证,可以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该种司法态度的背景是:(一)司法鉴定领域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善,对于司法鉴定有更好的规制,以该种规制来保证司法鉴定的中立客观;(二)民事诉讼法的实施更加充分,对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障越来越到位。在两种因素下,一方面司法鉴定机构因履行法定程序而自律来保证鉴定意见的真实性,一方面在进入诉讼程序后另有法院行使独立审判权进行审查,对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有所保障。
但是,司法鉴定机构抛开法定程序及相应义务而从事鉴定行为,该种司法态度的背景之一所要达到的规制效果就无法实现,那么相应的鉴定意见也就无法作为有效的审判根据;因而进入到诉讼程序后,法院对此应有所衡量,支持另一方当事人关于重新鉴定的申请,来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及事实的充分查明。
综上所述,不论是实体上还是程序上,原告诉前单方委托司法鉴定意见均存在问题,应当进行重新鉴定,再次恳请尊敬的审判员能够充分考虑上诉意见,准许重新鉴定之申请,以保障被告之合法诉讼权利,维护司法之公正。谢谢!
代理人: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