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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会荣律师
杨会荣律师
湖北-武汉
主办律师

卢某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其他2013-04-07|人阅读
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楚义君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卢XX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查阅了所有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参加了庭审活动,从而对本案有了充分的了解,现根据本案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在发表辩护意见前,我首先对受害人郑XX的不幸遭遇深表同情,并向其家属表示慰问。本辩护人对于公诉人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卢XX涉嫌故意伤害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是认为被告人卢XX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存在从轻或减轻的情节,希望法庭在量刑时能够充分考虑。
一、被告人卢XX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卢XX出生于1991年8月8日,于2008年3月23日实施故意伤害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属于未成年人,所以,对被告人卢XX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卢XX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通过查阅三被告人的讯问笔录,我们很容易看到被告人卢XX在共同伤害罪一案中的行为,即拿着台球杆的细头用粗的一端打高个子眼镜伢,打了三下,其中一下还打在了另一被告人牛XX身上,将台球杆打断了(见案卷第23页)。可见被告人卢XX在共同伤害案中一直处于次要地位,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受害人郑XX具有过错,应当对被告人卢XX酌情减轻处罚。本案从事情的起因看,是由于在打台球过程中的无意碰挤而引起,如果当时受害人能“忍一时之气,不逞一时之勇”的话,惨剧也不会发生。从被告人孙XX的讯问笔录中我们可以看到这样的记载“……那个学生说“我出来,你能把我怎么样?”(见案卷第18页)……”从被告人卢XX的讯问笔录中还有这样的记载“……我把随身携带的签子(弹簧跳刀)弹出来亮了一下,让对方扯皮的看清楚,我认为对方看到刀子就不会反抗,哪知对方还是蛮翻(见案卷第20页)……” 从以上这些可以看出,受害人对惨剧的发生具有过错,应相应地减轻被告人卢XX的刑事责任。
四、被告人卢XX系初犯,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卢XX在此案发生前一贯表现较好,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属于初犯,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卢XX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罪行,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综上所述,由于被告人卢XX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又系从犯,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不深,加上受害人对事件的发生具有过错,故希望合议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谢谢!
辩护人:湖北楚义君律师事务所
律师 杨会荣
二O一三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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